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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河滨天镜开发商违规销售车位!希望房管局、市场监督局、经发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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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12:43:26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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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12:44:49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既然是租赁为什么不按规定价格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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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12:53:08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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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大市民、业主:      对于大家反映的河滨天境雅苑地下车位问题,市房产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发展局三家单位高度重视,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综上, 新沂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各位业主签订的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2.关于地下车位管理使用问题,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正式发布实施后,将有助于我市进一步依法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当前,江苏省、徐州市均缺少相应政策支撑。地下车位使用问题在徐州及周边地区也普遍存在,徐州及周边地区地下车位管理使用均采取类似方式。      3.针对该情况,已形成调研报告报送新沂市人大,建议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方式。目前新沂市人大已报送至徐州市人大,徐州市人大已明确将该议题作为2023年重点工作。待相应条例法规出台后,将第一时间督促房企贯彻执行,责令房企协助业主办理登记手续。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沂市经济发展局    2022年11月17日   

没有和新沂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 但是新沂是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我的车位款也符合相关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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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12:59:56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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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沂市经济发展局    2022年11月17日   

第一,开发商房子捆绑车位销售,违不违规?第二,开发商是以售卖的形式将车位卖给业主的,却给业主的是20年租赁合同,这是不是以租代售,违不违规?第三,开发商说地下停车位是他投资建设的归属权归他,我们业主需要他举证,证明地下停车位都是他投资,没有将地下停车位建设成本计算在房价中。第四,如果业主租车位,车位费的收取是不是有标准?还是开发商可以随意定价?车位9万多的按开发商说是有偿使用20年,那一年租车位费4500元,还不包括管理费,这价格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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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13:00:04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新经发〈2020〉160号 当时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做了收费管理的通知。1、文件里面写明了车位租赁的标准。2、租赁20年的价格开发企业可以随意定价?红头文件是摆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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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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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发表于 2022-11-17 13:27:29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支持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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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17 13:48: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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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广大市民、业主:      对于大家反映的河滨天境雅苑地下车位问题,市房产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根据《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民法典和管理条例都没有问题,现在需要主管部门明确,若是开发企业一开始约定车位是通过出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后续签署的确实出租的有偿使用协议,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以租代售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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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17 13:50:35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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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河滨天境项目开发商出具的发票联为购买登记凭证,且发票备注为:车位款,车位无产权,房地产企业预售不动产预收款项目等字样,证明实际的资金用途就是购买无产权的车位,这是最有力的无证售卖证据。说明开发商当时就是以售卖方式出售车位,请做出详细解释!

    望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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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发表于 2022-11-17 13:57: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民法典和管理条例都没有问题,现在需要主管部门明确,若是开发企业一开始约定车位是通过出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后续签署的确实出租的有偿使用协议,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以租代售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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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发表于 2022-11-17 14:00:42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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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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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发表于 2022-11-17 14:01:52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按照规定,地下车位100一个月封顶,那么20年最多也就是24000元,我就想问如果承认的租约最长期限是20年,那么超过两万四部分开发商是不是应该退给广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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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17 14:08:18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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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沂市经济发展局    2022年11月17日   

    开发商一直在以售卖的形式将车位进行销售,并且是捆绑销售,结果给业主的却是20年租赁合同,并且20年后无法律保护,这一点我们全体业主可以证明.下图就是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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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17 14:47:36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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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沂市经济发展局    2022年11月17日   

    新经发〈2020〉160号 当时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做了收费管理的通知。1、文件里面写明了车位租赁的标准。2、租赁20年的价格开发企业可以随意定价?红头文件是摆设吗?@市房产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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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发表于 2022-11-17 14:47:54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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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地下车位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河滨天境雅苑的地下车位属于独立车位,与业主购买的商品房是分开的。地下车位未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由我司投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下车位的权属人为我司。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下车位为我司投资建设,我司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我司向业主有偿让渡车位使用权,已详细说明相关信息及风险,符合法律规定。
    3、我司与业主签订的涉及车位的协议是有偿使用协议,由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目前在徐州市及周边区域开发的项目均按此方式执行,地下车位的此种使用方式为市场通行的模式。
    4、我司承诺,在目前的车位使用基础上,如后续徐州市出台新的地下车位登记政策,我司将按新政执行,并积极协助相关业主办理产权登记。
    敬请广大业主理解。


                                                                                                                                                   河滨天境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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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17 15:23:50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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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以租代售,并没有告诉消费者没有产权,而且一直没有说是租赁,销售说的是卖,请问相关领导没有产权可以买卖吗?请相关单位为老百姓做主,不要当某某的庇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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