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楼主: 刘岩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给我的丈夫一个公道

 关闭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6
发表于 2009-7-14 10:04: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为了孩子,请好好活着,照顾他(她)健康长大!         对于凶手的处置,既要重判甚至枪决,也要他赔偿各方面费用。         哎,不管怎样,8个月的孩子再也没有最疼他的爸爸了、、、、、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7
发表于 2009-7-14 10:07: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希望可以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希望妻子和孩子可以更坚强。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10 16:07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138
    发表于 2009-7-14 10:08: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不枪毙不足以平民愤,新沂群体事件就此产生!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9
    发表于 2009-7-14 10:23: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行凶者如同新疆的暴乱分子,可恶可恨,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0
    发表于 2009-7-14 10:38: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等待法律公正的判决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1
    发表于 2009-7-14 10:54: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逝者安息,节哀顺变吧,带好孩子,照顾好自己,孝敬好父母公婆。
    自有正义公道,再耐心等等,从事发到现在,大家一直都很关注,也都祈望你丈夫能醒过来,谁知世事难料。
    理解你的心情,估计杀你丈夫的那个人,肠子都悔青了。只是,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了,一刀下去,毁了两个家庭,真的悲哀,只希望,爱冲动人能从这件事里得到教训。
    祈愿宝宝健康成长,身心都健康,好好培养孩子,教育孩子,祝愿他一生平安!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2
    发表于 2009-7-14 10:56: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现在好多案子其实就是在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6-17 11:4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43
    发表于 2009-7-14 11:00: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解释:法律是不会纵容任何一个杀人元凶的,本人也很想知道最后的审判结果,也相信法律可以严惩凶手。在这里,我们从道德上谴责杀人凶手也是出于正义,出于对黑恶势力的痛恨!
    关于我以上的回复,是因为在我们论坛曾经出现过一些误导网友舆论的帖子。我的质疑,是因为我听到不同的声音,但是我不在现场,不能确定,所以才会提出我的疑义。只是大家认为事情已成定局,过程已不再重要,所以很多人质疑我为什么不能站在正义的一边。
    客观评述,理性建言。我不站在任何一边,我只代表我自己,我认为我很客观,很理性。因为我既没有包庇同情杀人凶手,也没有恶意攻击逝者家属。我只是希望知道事情的真相,希望有目击者出来还原一下当时的情景,让我们广大网友都可以理直气壮的表达内心的想法和对此事的看法而已!
    愿生者自强,逝者安息......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4
    发表于 2009-7-14 11:04: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可悲!
    可恨!
    可怜!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按法律这种情况最多判无期徒刑!
    不过赶上“十一国庆”前严打,或许能判死刑。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12 14:08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145
    发表于 2009-7-14 11:07: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看完回帖,全都是正义的声音。没有当天在现场的网友吗?出来说说当时的情况吧。虽然现在伤者已逝,但事情的起因是如楼主所说的吗?法律是公正的,怎么判不是我们说了算。但是可爱的新沂人民,我们需要的是事情的真相 ...
    风在云巅 发表于 2009-7-13 23:57

    无论起因是什么,杀人就该偿命,一个幸福的家庭没有了顶梁柱,一个刚出生的孩子没有了疼爱他的父亲,还能怎么样呢?有什么深的仇恨让你去杀人呢?法律我不懂,但是我知道,这种人的这种行为就得偿命!
    做为一个版主我认为你的话有些不妥,请问你需要知道什么真相?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6
    发表于 2009-7-14 11:11: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7
    发表于 2009-7-14 11:13: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6-17 11:4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48
    发表于 2009-7-14 11:20: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无论起因是什么,杀人就该偿命,一个幸福的家庭没有了顶梁柱,一个刚出生的孩子没有了疼爱他的父亲,还能怎么样呢?有什么深的仇恨让你去杀人呢?法律我不懂,但是我知道,这种人的这种行为就得偿命!
    做为一个版 ...
    limao9 发表于 2009-7-14 11:07

    我是义工版的版主,我以为义工的义,不光是义务的义,也是正义的义!杀人偿命的事情,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说法。作为一个网民,我有权利知道事情的真相。难道事实已经发生,除了同情逝者,痛恨元凶之外,我们就什么都不可以去想,不可以去做了吗?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9
    发表于 2009-7-14 11:22: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0
    发表于 2009-7-14 11:24: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1-22 12:20 , Processed in 0.054924 second(s), 14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