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陆正亚,于2006年12月从宋勇手里以玖万贰仟伍佰元(92500元)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房款于2007年1月13日全部交清,从2007年3月入住至今。后来因联系不上宋勇,家属又有心脏病、糖尿病需长期治疗,造成房屋未能及时过户。后来我去房管局咨询,被告知房屋被法院查封,我到法院了解情况才知道房屋被查封是因为宋勇给袁宗宽担保二十万元借款未偿还,借款人周浩起诉袁宗宽和宋勇,法院将房屋查封。我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出具购房协议、付款收据、常驻人口登记表、水电费发票等材料。2014年9月法院以我未及时将房屋过户为过错为由驳回我的异议申请。对于此我有几点向领导说明: 1、 法院以我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过错为由驳回我的异议申请。首先我只是一普通公民,对于法律我不熟悉,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双方有协议,且按协议完成手续,有证明人监督,而且双方自愿,我们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我有失误,也是宋勇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错在宋勇,宋勇也承认是他造成的,而不是由我来承担此责任。 2、 我与宋勇购房协议在前,宋勇与周浩的经济纠纷在后。我购房款按协议已付清,且从2007年3月入住至今,我是房屋的真正拥有人。周浩与宋勇的经济纠纷在我与宋勇协议生效之后三年才发生,所以周浩提出对属于我的房屋执行申请不尊重事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宋勇系经济担保人,而借款人袁宗宽有经济实体,公司法人就是袁宗宽,公司名称是“江苏恒源混凝土搅拌公司”。宋勇也有公司在新沂市无锡工业园,公司名称为“东都设计院”。我认为法院应该先执行他们(法院以前已从宋勇处执行10万元,现还剩欠款10万元),而不应该来执行我案外人的房产。 综上所述,我购房在先,且房款已按协议付清,我是房屋的合法拥有者。房屋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我虽有失误,但是不能将我全家一辈子的积蓄判给他人。法律是神圣的,但事实更说明一切,不能因为我们地位不同、身份不同就欺负弱者 我相信,我们都是生活在党的阳光下!如果我因为法院的误判而失去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我将失去生活的希望。那时,我只有向上级部门寻求帮助,哪怕是去南京、北京上访,直至失去生命!但是,我相信领导们一定会看到我的这封信,一定能理解我的冤情,也一定会给一个普通老百姓满意的答复。 我坚信领导们会尊重事实,还我房屋。 我期待一个美好的结局。 申诉人:陆正亚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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