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马陵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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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人民法院予以关注 |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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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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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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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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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太懒了,房子里住着人呢,查封时也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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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法律会给你 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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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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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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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给钱时,为什么不过户呢,我邻居买房子都是在房管局一手给钱,一手办手续的,楼主可能想省钱的,结果发生了,能遇料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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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将正义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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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周公务员与法院买通关系你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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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必须置顶!反映了新沂法院的一贯作风——就是欺软怕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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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是条例,但是法律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这个案子为何这样处理,大众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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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人,无缘由被冤,支持你力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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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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