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外地相关政策文件在此方面的规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促进汽车存放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动机动车存放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
二、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参与停车场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再就业。有条件的市、县,停车场看管人员应主要从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要加强对停车场看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停车场看管服务质量。
三、凡是具备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必须实行凭证式管理。非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开放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也应实行凭证式管理,暂不能实行凭证式管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凭证式管理。除咪表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最迟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行凭证式管理。
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要向车辆停放人提供停放和保管服务,并对停放和保管服务过程中机动车安全负责。暂没有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要低于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次收费的原则上每次收费不超过2元;计时收费的每次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
四、省会城市、国家命名的旅游城市及国家级旅游景点、省管旅游景点的停车收费标准,要从严制定,要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和社会效益,防止旅游旺季乱涨价、利用垄断地位收高价等影响河南省形象的欺客、宰客现象发生。
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六、各地要对停车场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要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立即降低;收费行为不规范的,要规范管理;对只收费,不给票据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地清理整顿结果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