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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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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质疑交警扣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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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21:08: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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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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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3-29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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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17
    发表于 2009-8-12 21:30: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停车费就是停车场和交警分成的.是交警部门的小金库. 说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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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发表于 2009-8-12 21:49: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车主质疑摩托车拖车费里是否有猫腻?   拖辆摩托车到底要收多少钱?问政中投诉市民认为目前拖车费收取不规范,有的120元,有的110元,还有收17

    车主质疑摩托车拖车费里是否有猫腻?  


      拖辆摩托车到底要收多少钱?问政中投诉市民认为目前拖车费收取不规范,有的120元,有的110元,还有收170元的。对拖车费引起的争议,物价部门透露,由于拖行公里数只有当事人双方知道,为规范收费,防止扯皮,目前物价部门正考虑给拖车收费制定更详细的收费细则。

      市民质疑:起步费、公里数都是“雾里看花”

      “拖辆摩托车为什么要收120元,是否包括了拖行公里收费? ”最近,不少市民向百姓问政投诉,表示质疑,并询问收费依据。一位车主介绍:不久前,他骑摩托车违规被交警部门查扣,随后其摩托车被从双岗拖到庐阳大队停车场,交了罚款后,他去停车场取车,却被告知要交120元拖车费。 “从双岗到庐阳大队并没有多远,为什么要收120元?120元是拖车起步价,还是包括起步价和公里数收费在内? ”

      有同样困惑的还有不少摩托车车主,一车主也反映,不久前,他因没带驾驶证被交警查获,随后让其到怀宁路与望江路附近停车场取车,停车场人员告诉他交110元,另外车辆停一天要交15元。 “收费时对方并没有告诉我拖了多少公里,我也弄不清到底拖了多远! ”这名车主的质疑正是众多车主对拖车费争议集中的焦点,一些市民反映自己的拖车费高达170元,因此怀疑拖车公里数是否存在猫腻。

      记者走访:收费人员竟答“不要多问”

      6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怀宁路与望江路交口处,在路口附近看到一铁门上写着“怀宁路停车场”,此时停车场人员不太多,从小门进去,院子里摆满了各种摩托车,院子一侧有一个简易收费处,里面坐着一中年妇女。 “拖辆摩托收多少钱? ”记者问。 “有没有单据? ”对方沉默了一会,回答要根据交警开出的单据才能定价。记者表示不解,对方随即给记者出示了一张红色单据。“看到单据就知道收多少钱吗? ”“不要多问,我们一看就知道。 ”对具体收多少,对方似乎很警惕,没有多说。说话间,两位肇事车主取车,“55元。 ”这位工作人员说。两车主很快交完钱,但工作人员并没给他们发票,记者在现场也没有听到其对所收费用的依据和项目进行说明。

      7月3日,记者来到北二环附近一处停车场,这里也是一个大院落,牌子上写着“交警庐阳大队停车场”,收费处有一男一女。“拖车要多少钱? ”“不好说,无牌无照大概要500元左右,有牌大概200至300元。”得知记者还没有办理拖车手续,对方吩咐记者抓紧时间到交警部门办,对记者询问的拖车费收费标准、依据及停车费等问题未解答。

      交警部门:拖车费由安通公司收取

      拖车费由交警收,还是其他部门收?对此交警部门表示,该费用收取与其无关。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秩序科一名警员明确告诉记者,拖车费不是交警收的,费用都是安通公司收的。对停车场收费为何依据交警开出的单据及争议问题,该工作人员没有解释。

      安通公司:按规定起步费100元/辆

      “拖车费都经过物价部门审批,不存在收120元或更多。 ”在合作化北路附近,记者找到了合肥市安通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有限公司一副总。他拿出一份收费标准:被拯救拖行的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起步费为100元/辆;同一地点一次同车拯救拖行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或与货车、客车同一地点一次同车拯救拖行的,起步费为60元/辆;等等。对停车一天收费15元问题,他表示“不存在”,目前按照规定一天收14元。

      物价部门:正考虑制定细化收费标准

      记者从合肥市物价局证实,摩托车拖车费起步价100元,1公里加收2元,停车费一天14元。从投诉看,市民对拖车收费中的公里数确实存在很大争议,“车子被拖行多少公里,只有当事人知道”。物价部门已注意到这个问题,正考虑给拖车收费制定更具体的细则。市民如发现停车收费中存在违规,可打12358举报。 (民治、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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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发表于 2009-8-12 21:50: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南方周末:深圳律师告交警队乱收拖车费获胜诉1 楼 2007-12-9 21:44:13 舟亦洲 发表于 搜房网 - 上海业主论坛 - 金丰蓝庭(和谐社区)

    南方周末:深圳律师告交警队乱收拖车费获胜诉1 楼
    2007-12-9 21:44:13 舟亦洲 发表于 搜房网 - 上海业主论坛 - 金丰蓝庭(和谐社区)
    深圳律师告交警队乱收拖车费获胜诉

    2007年12月06日09:41 红网
      “打了4个月的官司,才知道自己应该告谁”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动辄成千上万的“拖车费”屡见不鲜。而在这些天价拖车费中,“行政性处理”和“经营性收费”就像一对形影不离的孪生子,令当事车主陷入迷魂阵

      一起微不足道的交通事故,却成了深圳律师安星忙碌一年的“主题”。

      2007年1月31日,由安星驾驶的小轿车撞倒了一位横穿马路的骑车人。深圳罗湖区交警大队以“调查事故原因”为由,派拖车将安星的车拖走。事后证明,事故是因骑车人抢道而起,在公安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安星准备按照通知取回轿车。

      但随着处理通知而来的,还有两张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委托收费通知书》。通知书称:安星必须先向深圳市建设银行“指定账户”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713元。凭着银行的收款凭证,才能到指定停车场取车。“如果是违章罚款或扣车交费,我没有异议。”安律师称,“但交警部门的处理决定已经说明,这是‘调查鉴定’费用——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商业服务,为什么要由当事人来承担这笔钱?”在这位律师眼里,这713元应该在交警部门行政办公费用中支出。

      为了赎回轿车,安星还是向建设银行深圳黄贝岭支行交了这笔“莫名其妙”的钱。他领到一张电脑打印的收款凭证,但收款单位是“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而非交警大队。“这笔费用到底是谁收走了?收费的依据又是什么”?带着一系列疑问,安星来到交警部门法制科打算问个清楚,对方的答复却是“你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被激怒了的安星随即按收款凭证上的单位名称,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准备起诉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安星没有在组织机构代码中查到“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只有一个名称接近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在向托费银行咨询后,安星得知两个名称其实是同一单位,遂将后者(以下简称车管所)列为正式被告,要求其退回7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在2007年5月首次开庭时,车管所的答复却出乎安星预料。“他们说根本没有这回事。”安星回忆道。而车管所的委托律师称:他们没有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也没有收到任何拖、停车费用。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法官也弄糊涂了。为搞清诉讼主体究竟是谁,法庭决定延后再审,并在再审时将建设银行黄贝岭支行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以便查清收费者。

      9月3日的第二次开庭终于让真相大白:黄贝岭支行向法庭证实,此前银行的收款凭据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把收款单位写成了车管所,实际上该账户的开户方应是“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南方周末记者在深圳市公安交警局网站查询得知,“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属于交警局内指挥处下辖部门,而车管所则为车辆管理处直属机构。

      南山区法庭调查后发出行政裁定,确认车管所并非相关费用收取方,也就是说并非本案真正的被告。法庭同时认定,作为真实费用收取方的“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由于本身不具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因此其收费应被视为履行罗湖交警大队的委托行为。而罗湖交警大队开具的收费通知本身,也标明了是《拖、吊违法、肇事车辆委托收费通知书》。法庭据此判定,“本案被告应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按照这一裁定,法庭以“起诉对象不适”的理由,驳回了安星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我打了4个月的官司,才知道自己应该告谁。”这让安星哭笑不得。

      这位律师随即向罗湖交警大队所在地罗湖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在新的庭审中,罗湖交警大队除了称自己“只是开具收费通知,并未直接收取相关费用”外,同时为自己的“兄弟单位”——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的收费合理性做了辩护。

      辩护称:作为具体的拖吊车实施单位,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的收费行为是经过深圳市物价部门核准,交警大队还提交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作为证据。

      在法庭调查中,由于这一“收费许可证”过了有效期,因此不被法庭采纳。但在安星看来,即使许可证有效,同样不能成为该案收费的合法依据。“这里有个思路上的陷阱,那就是许可证批准的服务性收费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交警大队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属于行政性收费。”他说,“这是把商业服务和行政措施混为一淡。如果是商业性服务,我可以选择要还是不要,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公司,甚至还可以讨价还价;但交警大队开出收费单后,我只能到指定的地方交钱提钱。”

      “第一个官司打完,我就知道自己赢了。”这位律师说。他的自信来自法律凭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这里的“收费”指的即是行政性收费。

      2007年11月21日,安星终于等到了期待已久的法庭判决。在罗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首先接受了此前南山法院对罗湖交警大队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基于这一认定,本案中的拖吊车费用性质确定为“行政收费”。

      判决还表示,在现在的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公安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可收取此类费用。而被告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深圳市物价局1996年和1998年两份文件,不能作为交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法庭一审判决:罗湖交警大队向安星收取拖车费、车辆保管费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告在10日内返还7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长达5个多月的诉讼中,我曾多次考虑要不要把官司打到底。”安星说,“让我坚持下来的是一个信念:身为律师,如果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能保障,谈何保护当事人利益?”让他坚持下去的另一个理由是,他在准备法律资料时在网上查到了成百上千的类似案例,“有的简直是荒谬绝伦——这让我相信我的遭遇并非个案,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带给大家启发”。

      本报记者在网上查询时同样发现,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动辄上万的“拖车费”屡见不鲜。而在这些天价拖车费中,“行政性处理”和“经营性收费”就像一对形影不离的孪生子,令当事车主陷入一个又一个的迷魂阵。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万余起。除少数重特大事故外,这些事故的解决都涉及到交警部门的“酌情处理权”,而拖、吊车显然也属于“酌处权”之一。另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6月,全国汽车已达5300多万辆,其中私人汽车占60%以上。(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黄河 发自深圳)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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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09-8-12 21:52: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楼上的 案例够详细啊

    楼上的    案例够详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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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1-2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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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21
    发表于 2009-8-12 21:55: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有点道理

    有点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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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8-12 22:15: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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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8-12 22:16: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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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发表于 2009-8-12 23:26: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有待商榷

    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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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发表于 2009-8-13 00:16: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新沂诚信修理厂和交警部门有协议 扣留摩托车停车费每天10元 和交警平分 修理厂有很多车子 刘局长是不知道的

    新沂诚信修理厂和交警部门有协议 扣留摩托车停车费每天10元 和交警平分 修理厂有很多车子
    刘局长是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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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1-24 15:50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26
    发表于 2009-8-13 06:47: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quote]停车场都有物价局收费批复,不要什么事都往交警身上赖。楼主你们单位收费可以晾晾吗? [size=2][color=#999999]第39级台阶 发

    停车场都有物价局收费批复,不要什么事都往交警身上赖。楼主你们单位收费可以晾晾吗?
    第39级台阶 发表于 2009-8-12 19:16
    你看到物价局的批复了吗?如果没有请不要在此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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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07:29: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color=Red]交警部门不应应该把“放车单”当成收费的通知单![/color]

    交警部门不应应该把“放车单”当成收费的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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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发表于 2009-8-13 08:04: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光明正大地从你钱包里掏钱,没商量的。全国都这样啊。这叫创收。停车场争取到这样的机会很辛苦的。

    光明正大地从你钱包里掏钱,没商量的。全国都这样啊。这叫创收。停车场争取到这样的机会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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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发表于 2009-8-13 08:07: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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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发表于 2009-8-13 08:16: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说的很有道理的,如果临时停车场收费应该由交警部门支付,违章车辆可以向交警部门支付停车费用,而不应该把停车费直接支付给停车场的,这样就涉及到交警部门是否有依据收取

    说的很有道理的,如果临时停车场收费应该由交警部门支付,违章车辆可以向交警部门支付停车费用,而不应该把停车费直接支付给停车场的,这样就涉及到交警部门是否有依据收取违章车辆的临时停车费的问题了。事实上违章车辆支付的停车费用,名义上都由临时停车场使用了,真正的暗箱内容谁能知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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