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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莫名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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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农村商业银行,请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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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6:43:26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支持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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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7:10:56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法院判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案件事实的推定以证据为基础,证据要依法取得,客观存在而不是推测,且与案件有关联,证据充分,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才能认定事实,双

法院判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案件事实的推定以证据为基础,证据要依法取得,客观存在而不是推测,且与案件有关联,证据充分,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才能认定事实,双方需要举证和质证。如何做到“公正”?法院不能“感情行事”,要做到铁面无私不偏不倚,不能相信感情只能相信证据,哪怕一个人当面承认犯罪了,如果证据不足也不能定罪。这也是为了保证客观中立。对证据的意义,各位可以看看聂树斌案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很值得深思。同样是证据不足,一个被枪毙了,一个被“无罪释放”。事实可能完全相反。听到判决,辛普森妻子家人非常痛苦,没有骂法官,只是说:虽然认为错了,但尊重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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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7:28:28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客观的讲,从一开始,楼主把宋某某的被处分与自己的事关联起来就是一种猜测,事实未必有关,而且企业处理员工是内部的事,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个人无权干涉。对于人家农商行

客观的讲,从一开始,楼主把宋某某的被处分与自己的事关联起来就是一种猜测,事实未必有关,而且企业处理员工是内部的事,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个人无权干涉。对于人家农商行资产质量问题,属于银监局监管的范围,且非上市企业,你如果不是职工或股东,也无权获知,人家也没必要向社会公布。楼主说法院枉法裁判,也未见有证据证明,法院依证据断案且已把涉嫌诈骗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楼主不服可以上诉。事实可能真如楼主所说,但显得苍白无力。我们局外人,不能妄自评判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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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8:07:31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quote][color=#999999]宁静致_WDNJp 发表于 2016-12-9 17:28[/color] [color=#999999]客观的讲

宁静致_WDNJp 发表于 2016-12-9 17:28
客观的讲,从一开始,楼主把宋某某的被处分与自己的事关联起来就是一种猜测,事实未必有关,而且企业处理员 ...

已经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宋鹏刚,一切都以宋鹏刚涉嫌诈骗开始。公安机关抓到宋鹏刚,一审自然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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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8:12:11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quote][color=#999999]宁静致_WDNJp 发表于 2016-12-9 17:28[/color] [color=#999999]客观的讲

宁静致_WDNJp 发表于 2016-12-9 17:28
客观的讲,从一开始,楼主把宋某某的被处分与自己的事关联起来就是一种猜测,事实未必有关,而且企业处理员 ...

新沂市农村商业银行放款乱像,慢慢还会显现出来。其他人不好说,有宋鹏刚经手的贷款,尽快查查还有其他担保的款项没,有可能有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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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8:14:53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quote][color=#999999]宁静致_WDNJp 发表于 2016-12-9 17:28[/color] [color=#999999]客观的讲

宁静致_WDNJp 发表于 2016-12-9 17:28
客观的讲,从一开始,楼主把宋某某的被处分与自己的事关联起来就是一种猜测,事实未必有关,而且企业处理员 ...

从你发布的内容,可以推测到点什么,欢迎你的评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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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8:18:34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quote][color=#999999]新沂农商行 发表于 2016-12-9 15:01[/color] [color=#999999]各位网友:首先对

新沂农商行 发表于 2016-12-9 15:01
各位网友:首先对各位网友对我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我行高度重视网友“莫名成被告”近日发帖内 ...

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认识这事怎么不提了?请回答,既然能回答就回复到底。损毁你名誉?你可以起诉我,说哪点损毁你名誉了,装死半天终于又爬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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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9:07:49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证据不足,聂树斌被判死刑,这是法治的悲哀;证据不足,辛普森被判无罪,这是法律的“无奈”。原则问题不可违反。

证据不足,聂树斌被判死刑,这是法治的悲哀;证据不足,辛普森被判无罪,这是法律的“无奈”。原则问题不可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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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9:46:58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quote][color=#999999]莫名成被告 发表于 2016-12-9 18:14[/color] [color=#999999]从你发布的内容,可

莫名成被告 发表于 2016-12-9 18:14
从你发布的内容,可以推测到点什么,欢迎你的评论。继续。。

单从贷款流程和审查内容上来讲,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认识是不是担保的条件、贷款调查的对象和审查的内容呢?这个我也不清楚。
你的案件跟我没有利益关系,我只是比较感兴趣。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支持依法维权,希望不要虎头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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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15:03: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2613619&ptid=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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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宋鹏刚,一切都以宋鹏刚涉嫌诈骗开始。公安机关抓到宋鹏刚,一审自然真相大白。

你说仇、宋XX涉嫌诈骗,法院也移交公安局侦查,公安局认为其不构成诈骗,难道法院和公安都徇私枉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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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0 17:33: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2617152&ptid=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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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仇、宋XX涉嫌诈骗,法院也移交公安局侦查,公安局认为其不构成诈骗,难道法院和公安都徇私枉法了?! ...

你这个啊,给你50分,就用你信用社账号回复是喽,非得费劲弄自己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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