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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长空碧海 于 2024-5-20 20:47 编辑 “加油!CHINA”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网友您提出2021年12月“不予备案”、“近期莫名其妙给备案”,并非是自相矛盾的行政行为,而是因为时间由2021年延续至2024年,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出现了不同的情况,我单位依法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2021年5月金鼎名城小区业委会成立,业委会成立后于同年9月份采用书面征召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形成了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决议,金鼎名城业委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并签订《金鼎名城物业服务合同书》。后业主委员会发函到我单位要求合同备案,并未提供完整的材料,对函中所述内容,我单位在2021年12月25日给予函复,即“提供全部资料,报街道办审核,待街道办确认”。而非您称“不予备案”。 因原物业公司同期提出选聘质疑,在我单位于2021年12月25日回函后,新安街道办组织工作人员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了入户复核,复核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 专有面积和人数参与及过半数同意,但此后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又重新征求了业主意见,并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新沂法院一审及徐州中院终审,两级法院均认定金鼎业委会于2021年12月27日与江苏德铄彩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鼎名城物业服务合同书》生效,判决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文号为(2023)苏03民终7543号。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遵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判令《金鼎名城物业服务合同书》有效情况下,我单位给予告知性备案。物业合同备案属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2024年5月20日 |
归根到底问题就出现在物业服务,只收钱不干活 |
市房产服务中心 发表于 2024-5-20 20:40 你房管回答的问题跟这帖子内容有啥关系,选定物业绝大多数业主不知情,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私自引入,还利用业主的假签字!物业是业主选的,法院判决能选定用哪个物业吗?可笑至极! |
路过看看 |
看标题还以为是大瓜,法院都这么判了那还纠结什么的,我看房管局回复蛮敞亮的,真有鬼就不吱声了 |
服务做好就行,备不备案俺感觉没有什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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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几千号人几千个想法选出一个物业其实挺难的,这回复有理有据 |
支持您自爆身份并拿出证据,没有证据造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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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的回复真敞亮 |
市房产服务中心 发表于 2024-5-20 20:40 这个部门能够及时、详实的回复,起码是很负责的态度。也让网友们对此帖反映的情况与来龙去脉有所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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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利不起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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