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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文心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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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消息:盐务局、物价局、工商局已经在行动,查处不法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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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发表于 2014-11-2 08:49:49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北岸 发表于 2014-11-2 08:30
这肯定有外国敌对势力参与炒作,如果你还不放心,分我一半,我先替你花,看着有没有危险。

首先不能做损人不利己的事,其次陷你于不仁不义,我于心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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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发表于 2014-11-2 08:50: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依照本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罚款的前提必须是“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老陈使用的是合格碘盐,盐务局以此条对老陈实施罚款的行为,无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盐务局是在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涉嫌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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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发表于 2014-11-2 08:50:30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俺村俺最黑 发表于 2014-11-2 08:41
把钱都给我帮你花吧,出事坐牢了我来

果然是你村里最黑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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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发表于 2014-11-2 08:51: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而根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第30条)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明显克减了公民权利,违背我国的立法原则。不仅如此,条文本身还用词模糊,难以准确理解和执行。比如“当地”指的是本省、本市、本县抑或是本乡镇?更关键的是,上述实施办法也没有对“跨区域用盐”设置罚则。该实施办法的原文是这样的:“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这也充分说明,江苏省**的规章意在禁止并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跨区域使用碘盐的行为。

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新沂市盐务管理局显然无权对大排档老板老陈的所谓“跨区域用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排档老板老陈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而因为老陈拒不认罚而加倍处罚,则更是法外施罚,涉嫌滥用执法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类似对“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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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发表于 2014-11-2 08:52:07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市
法院院长和盐务局局长,你们应该自己请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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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发表于 2014-11-2 08:52:11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俺村俺最黑 发表于 2014-11-2 08:41
把钱都给我帮你花吧,出事坐牢了我来

果然是你村里最黑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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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9 13:27
  • 签到天数: 20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57
    发表于 2014-11-2 08:53: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
    盐务局贪图个人小利,那是制度的漏洞。可是最丢人的是法院,他们竟不知道人家买的是合格碘盐?法官不懂法, ...

    呵呵............农村来的呆子说的不错.......


    唉.........新沂法院就为这几斤盐下有这么大的功夫......又是罚款,又是要拘留.......想想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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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8
    发表于 2014-11-2 08:54: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罚款的前提必须是“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老陈使用的是合格碘盐,盐务局以此条对老陈实施罚款的行为,无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盐务局是在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涉嫌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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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9 13:27
  • 签到天数: 20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59
    发表于 2014-11-2 08:55: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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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业局是一帮乱用公权的法盲,难道新沂法院的法官也都不懂法?偷偷问一句你们那还招临时工不

    别又说是临时工干的......{:7_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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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0
    发表于 2014-11-2 08:56: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盐”防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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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
    发表于 2014-11-2 08:56: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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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根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 ...

    我举报马云,和老陈有啥关系啊!天猫确实夸区域销售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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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2
    发表于 2014-11-2 08:56: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好办,你买几袋盐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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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3
    发表于 2014-11-2 09:12:41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新沂出名了,令人作呕的事情。

      处罚“跨区域用盐”于法无据
      ■ 观察家
      江苏的规定意在禁止并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跨区域使用碘盐的行为。
      江苏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竟被罚了5000元。盐是真的,只是因为跨区域用盐,老陈不明白:“至于处罚这么重吗?”对此,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老陈的这种情况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因为之前老陈拒不接受,该局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日《现代快报》)
      跨区域用盐2斤就被重罚,不要说大排档老板老陈“不明白”,就连我这位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明白。我查阅相关法规规章后,发现这样的处罚根本于法无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中,都没有关于食品和副食品生产销售者“禁止跨区域用盐”的规定。从其立法目的及其具体规定看,对于食盐使用者而言,只要不跨区域贩卖食盐破坏食盐专营秩序,不违反规定使用非碘盐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自用而少量的跨区域用盐,国家是不予禁止的。
      而根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第30条)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明显克减了公民权利,违背我国的立法原则。不仅如此,条文本身还用词模糊,难以准确理解和执行。比如“当地”指的是本省、本市、本县抑或是本乡镇?更关键的是,上述实施办法也没有对“跨区域用盐”设置罚则。该实施办法的原文是这样的:“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这也充分说明,江苏省**的规章意在禁止并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跨区域使用碘盐的行为。
      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新沂市盐务管理局显然无权对大排档老板老陈的所谓“跨区域用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排档老板老陈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而因为老陈拒不认罚而加倍处罚,则更是法外施罚,涉嫌滥用执法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类似对“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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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6-12 07:54
  • 签到天数: 232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764
    发表于 2014-11-2 09:14: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哈哈哈    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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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1-6-12 07:54
  • 签到天数: 232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765
    发表于 2014-11-2 09:15: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拿来我替你花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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