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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文心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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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消息:盐务局、物价局、工商局已经在行动,查处不法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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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9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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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736
    发表于 2014-11-2 08:35: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盐业公司这下有事干了......法院要忙坏了..........{:7_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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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7:01
  • 签到天数: 315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737
    发表于 2014-11-2 08:35:43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
    衙门口儿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几千年来形成的惯例一时不可能改过来,只有去适应!恐龙不适应当时的环境就灭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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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8
    发表于 2014-11-2 08:35:55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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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9
    发表于 2014-11-2 08:36: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用盐组词

    比如:盐加管理
              一定盐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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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0
    发表于 2014-11-2 08:38: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典型的官僚主义,照本宣科,哪里去走群众路线,盐业局的领导该下课了,法院的领导也该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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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
    发表于 2014-11-2 08:38: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盐务局涉嫌违法行政 对老陈罚款无依据

         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罚款的前提必须是“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老陈使用的是合格碘盐,盐务局以此条对老陈实施罚款的行为,无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盐务局是在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涉嫌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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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2
    发表于 2014-11-2 08:39: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市
    希望天猫正面回复此事,不要当缩头乌龟,否则新沂人民坚决抵制淘宝的双11活动,@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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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3
    发表于 2014-11-2 08:41: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而根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第30条)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明显克减了公民权利,违背我国的立法原则。不仅如此,条文本身还用词模糊,难以准确理解和执行。比如“当地”指的是本省、本市、本县抑或是本乡镇?更关键的是,上述实施办法也没有对“跨区域用盐”设置罚则。该实施办法的原文是这样的:“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这也充分说明,江苏省**的规章意在禁止并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跨区域使用碘盐的行为。

    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新沂市盐务管理局显然无权对大排档老板老陈的所谓“跨区域用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排档老板老陈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而因为老陈拒不认罚而加倍处罚,则更是法外施罚,涉嫌滥用执法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类似对“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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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4
    发表于 2014-11-2 08:41:48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把钱都给我帮你花吧,出事坐牢了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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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5
    发表于 2014-11-2 08:42: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
    证据4 第二十四条 选择采用定点零售方式的地区,基层人民**应当根据确保供应和方便居民的原则,合理确定 ...

          
            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罚款的前提必须是“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老陈使用的是合格碘盐,盐务局以此条对老陈实施罚款的行为,无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盐务局是在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涉嫌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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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6
    发表于 2014-11-2 08:45: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罚款的前提必须是“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老陈使用的是合格碘盐,盐务局以此条对老陈实施罚款的行为,无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盐务局是在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涉嫌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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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7
    发表于 2014-11-2 08:45: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而根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第30条)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明显克减了公民权利,违背我国的立法原则。不仅如此,条文本身还用词模糊,难以准确理解和执行。比如“当地”指的是本省、本市、本县抑或是本乡镇?更关键的是,上述实施办法也没有对“跨区域用盐”设置罚则。该实施办法的原文是这样的:“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这也充分说明,江苏省**的规章意在禁止并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跨区域使用碘盐的行为。

    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新沂市盐务管理局显然无权对大排档老板老陈的所谓“跨区域用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排档老板老陈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而因为老陈拒不认罚而加倍处罚,则更是法外施罚,涉嫌滥用执法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类似对“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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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8
    发表于 2014-11-2 08:46: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而根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第30条)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明显克减了公民权利,违背我国的立法原则。不仅如此,条文本身还用词模糊,难以准确理解和执行。比如“当地”指的是本省、本市、本县抑或是本乡镇?更关键的是,上述实施办法也没有对“跨区域用盐”设置罚则。该实施办法的原文是这样的:“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这也充分说明,江苏省**的规章意在禁止并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跨区域使用碘盐的行为。

    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新沂市盐务管理局显然无权对大排档老板老陈的所谓“跨区域用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排档老板老陈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而因为老陈拒不认罚而加倍处罚,则更是法外施罚,涉嫌滥用执法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类似对“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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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9
    发表于 2014-11-2 08:47:02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盐业局是一帮乱用公权的法盲,难道新沂法院的法官也都不懂法?偷偷问一句你们那还招临时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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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0
    发表于 2014-11-2 08:47: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而根据《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第30条)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明显克减了公民权利,违背我国的立法原则。不仅如此,条文本身还用词模糊,难以准确理解和执行。比如“当地”指的是本省、本市、本县抑或是本乡镇?更关键的是,上述实施办法也没有对“跨区域用盐”设置罚则。该实施办法的原文是这样的:“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这也充分说明,江苏省**的规章意在禁止并处罚“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并不涉及跨区域使用碘盐的行为。

    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新沂市盐务管理局显然无权对大排档老板老陈的所谓“跨区域用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排档老板老陈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而因为老陈拒不认罚而加倍处罚,则更是法外施罚,涉嫌滥用执法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类似对“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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