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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文心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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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消息:盐务局、物价局、工商局已经在行动,查处不法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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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0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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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451
    发表于 2014-11-1 15:15:19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光明网:新沂市 滥罚“跨区域用盐”的昏哨别再吹了

    本帖最后由 整天乱折腾 于 2014-11-1 15:20 编辑

    光明网评论员:又见涉盐执法闹剧:据报道,徐州新沂市的大排档老板老陈,因用了在隔壁县买的2斤盐,竟被罚逾5000元。10月31日,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方面对此回应,“食用盐必须在当地购买”;因之前老陈拒不接受(罚款),该局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说“又见”,是因就在前些天河南新郑刚曝出跨区域用盐罚款事件,该事件甫遭曝光,就引发舆论哗然,到头来,它也以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道歉、退还当事人罚款及被没收的盐、数名官员被停职撤职收尾。没想到,它刚谢幕,徐州新沂又曝出类似的“执法昏招”。
    平心而论,徐州新沂这起“异地用盐领罚单”事件,发生在去年,而非新郑相关事件之后;它如今被媒体聚焦,既因该事件上的拉锯持久,也源于新闻曝光的“赶趟儿”效应。说它“不汲取教训”,失之牵强。可饶是如此,它仍难逃滥用执法权之嫌,而相关执法部门的回应,也暴露了法律认知的浅陋。
    公众普遍认为这两起事件中的罚款很奇葩,究其原因,就在于它与生活常理的背离:为避免无端的浪费,将外地买的几包未吃完的盐带回,又无关倒卖,也算违法?而有关方面也都援引了地方行政法规,以佐证此举的合理性。
    如新沂市有关部门就称,罚款依据是江苏省1996年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违反了规定,“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看上去,不合情的“跨区域用盐”罚款,似乎又可归咎为食盐专营制度之积弊。毫无疑问,食盐专营和与之伴生的高度垄断的盐业管理体制,确实饱受诟病:它本是物资匮乏年代的产物,也带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本位的当下,它已不合时宜。也正因如此,据中国盐业协会日前披露,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这意味着,从2016年起盐业专营有关规定将被废止,食盐批发、流通经营将被放开。
    乍听起来,“跨区域用盐”后年起再也不用被罚款了,按照“不溯及过往”原则,意即它生效前的罚款无可厚非,包括新郑、新沂相关的两笔罚款,都不乏情由,可果真如此吗?
    应看到,无论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还是江苏相关规定,都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等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可何为“当地”,它并未明确。而有些地方(如郑州市)就明确,地市一级食盐全流通,也就是说,在隔壁县、毗邻地买的盐未必就不合规定。在此情境下,相关罚款是否于法有据,自然也存疑。
    再说了,实行食盐专营制度,本是为了避免市民食用食盐成本过高,可对市民从外地带回的小批量食盐罚款,显然违背了执法初衷。之于有关执法部门来说,既然相关法规在罚款处罚适用上用的都是“可”,而非“应”,意味着执法尺度可以更宽松,而不是不论具体情节,就搞敛财式罚款。
    说到底,食盐专营确应废除,而要废除也需调适期,但这不等于说,在它废除前,就可滥用“跨地区用盐”的名义乱罚款,这本质上就是权力滥用。实质上,今年3月,陕西户县也曾发生餐馆因被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而遭没收的事件,但它跟新郑跨区域用盐罚款事件一样,最后都被定性为“错误的处罚行为”,有关部门也都出来认了错,撤消了相关处罚规定。可到了新沂这,当地执法人员却依旧“将错就错”,着实令人遗憾。
    食盐专营改革也被提上日程,这本就是对涉盐执法分寸的提醒。在此语境中,动辄以“跨区域用盐”为由乱罚款的昏哨,不用再吹了;而对于此前已发生的执法偏颇,也该及时启动纠偏程序,不能由着某些地方、部门揣着错误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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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3-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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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452
    发表于 2014-11-1 15:19: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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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3
    发表于 2014-11-1 15:25: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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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道自在人心,区区4袋盐,罚款5干余,这依的哪门子法?还好意思回复这些个弯弯绕,绕得俺窝晕

    阿湖与东海的曲阳是搭界临边,在那边带4袋盐来家用是很正常的事,况且盐也是合法正规的加碘盐,以此糟罚款5050元并拘留15天简直是不可思议!天理何在?所谓的执法者良心何在?真心同情处于社会底层弱势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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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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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454
    发表于 2014-11-1 15:25:47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腌菜季节经常有从红花埠买粗盐。 大家都知道。便宜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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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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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455
    发表于 2014-11-1 15:26: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nozuonod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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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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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456
    发表于 2014-11-1 15:28: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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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7
    发表于 2014-11-1 15:30: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市
    坐等新沂盐业局回复!估计有人要下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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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8
    发表于 2014-11-1 15:31: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丰台区
    走私的东西在国内到处流通.国产的食盐确不能在国内食用,真是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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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9
    发表于 2014-11-1 15:32: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质疑《老陈使用异地2斤盐遭罚5000元并拘留》的合法性

    盐务局罚款依据:

    今天(11月1日)扬子晚报以《徐州厨师连云港带回6袋盐,犯事了》报道。文章称:昨日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一名工作人员向扬子晚报记者介绍,依据江苏省1996年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违反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工作人员表示,老陈只要存在使用异地购买的食盐,并且用于经营行为,不在于他具体使用量的多少,都应该按章受到处罚。“老陈屡次拒缴罚款,才会出现加收罚金、法院强制执行等后续情况。”

    在此先不谈盐务局“4袋盐市场价不足10元,罚1500元“的依据和标准,与网友们一起探讨,盐务局工作人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老陈屡次拒缴罚款,才会出现加收罚金”的说法。

    在行政处罚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若干不得加重处罚的情形。

    1.陈述和申辩不得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行政复议不得加重处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很显然,盐务局以“老陈屡次拒缴罚款”为由,加收1500元罚金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

    法院罚款和拘留的依据:

    法院在发给扬子晚报记者的一份回复中表示,法院今年的几次执行过程中,陈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阻碍执行,法院依法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之后经执行干警说服教育,陈某主动承认其违法事实并缴清罚款。法院考虑到陈某态度较好,年龄较大,经请示领导同意未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关于拘留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执行措施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有执行局正副局长主持讨论决定,并报院长(分管院长)批准。

    据老陈回忆,法官告诉他给钱,不给钱现在就拘留你。拘留证是法官当天下午给他的。从拘留证上明显能看出来,法院印章是先盖上去,日期是后填的。是不是空白拘留证,不得而知。

    关于罚款

    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6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均可根据情节轻重适用罚款措施。人民法院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罚款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决定的执行。

    老陈明确表示,法官去年6月26日在看守所收的5050元钱,同时打了收条,同年6月30日换取正式票据。至今也没收到过法院《罚款决定书》。

    由此看来,法院收取老陈2000元的罚款的行为,在程序上也是涉嫌严重违法。

    本文只是探讨性的,谢绝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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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0
    发表于 2014-11-1 15:33: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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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1-24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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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461
    发表于 2014-11-1 15:35: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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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
    发表于 2014-11-1 15:36: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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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3
    发表于 2014-11-1 15:38: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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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老陈使用异地2斤盐遭罚5000元并拘留》的合法性”这个在新沂两个网站全军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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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1-24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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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464
    发表于 2014-11-1 15:40: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盐务局及法院应人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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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1-24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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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465
    发表于 2014-11-1 15:46: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老陈很冤 发表于 2014-11-1 15:38
    “质疑《老陈使用异地2斤盐遭罚5000元并拘留》的合法性”这个在新沂两个网站全军覆没!

    人家是gov工作人员。非我们这些小板可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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