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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文心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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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消息:盐务局、物价局、工商局已经在行动,查处不法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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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发表于 2014-11-1 13:06: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东海和新沂就不是本地?

不属于江苏省?哪里是本地?

大家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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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发表于 2014-11-1 13:07: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感觉:法院一是小题大做,不合民意;二是随意执法,玩弄法律,欺压百姓。至于盐业稽查和法院是否违法听听楼下学过法律的高见{:7_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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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发表于 2014-11-1 13:09: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这个都应该归省里管吧?

省辖下的,居然还有区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 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 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 (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走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 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 确定食盐走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 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 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 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 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 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 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首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 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 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甜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 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棱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 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 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亦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 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 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 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 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今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 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 (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 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 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 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 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审棱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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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发表于 2014-11-1 13:09: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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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发表于 2014-11-1 13:12: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 政策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江苏 » 正文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

   日期:2010-04-27  来源:江苏省人民**  浏览:217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1-10-04
【生效日期】 1991-10-04
【效    力】
【备    注】 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令第109号《江苏省人民**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令第23号《江苏省人民**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令第41号《江苏省人民**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2月16日江苏省人民**第85次常务会议《江苏省人民**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固体盐、液体盐(水采岩盐卤水和天然卤水),包括食盐和烧碱、纯碱工业盐以及其他用盐(制革、制药、印染、水处理等用盐)。

  第四条 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各市、县人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三)编制和管理全省盐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

  (四)制定、核发省内盐业管理的有关票证;

  (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盐业违法案件,协调区际盐产品销售纠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本地区的盐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落实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销售等计划指标;

  (四)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私产、私运、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盐产品的盐业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对盐业市场进行管理。

  第七条 省盐业公司负责直属盐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省际盐产品的调进调出;协调各市、县、乡办的全民、集体盐场(厂、矿)和部队系统、农垦系统、劳改系统等盐场(厂、矿)的盐产品销售。

  第八条 省盐业质量监督检测站是本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产、运、销过程中盐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二章 资源开发管理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销定产、有计划地开发。

  第十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十一条 凡从事岩盐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凡从事岩盐开采的单位,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岩盐资源开发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盐场(厂、矿)保护

  第十二条 盐场防护堤至最小高潮位线之间的区域和纳潮、排淡专用河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为盐场保护区。

  盐场保护区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汛期应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三条 盐场海堤内的滩涂、水面和尚未利用的土地,由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盐业企业使用。

  盐场海堤外的滩涂,凡适宜产盐的,应优先发展盐业生产。其他的资源开发活动,不得妨害现有盐场的正常生产。

  第十四条 盐田防护堤的护堤区和纳潮、排淡专用河道两侧保护区内的沙石、贝壳等严禁擅自开采、挖取。盐场海堤、盐田防护堤、闸坝、引潮河、导水沟、复堆河、驳盐河、桥梁等主要工程和盐田生产设施、储运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侵占。

  第十五条 已经纳入盐场的原料海水和水库、夹滩储存的原料水,包括半成品(卤水)及其他共生、伴生盐类和生物,非盐业生产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排放或侵占。

  第十六条 盐矿的矿山设施、生产设备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侵占。禁止在盐矿区内从事有碍盐矿正常生产的活动。

  第十七条 盐田的废弃、改产,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岩盐矿井的废弃,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闭坑手续。

  第十八条 盐场(厂、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盐区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盐业生产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制盐企业(包括生产加工盐和液体盐的企业)必须向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制盐许可证。未取得制盐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行盐业生产。

  第二十条 领取制盐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三)生产设备先进、齐全,工艺流程合理;

  (四)严格按生产工艺、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程生产,配备有合格的化验、检测人员;

  (五)产品业经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食用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业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生产液体盐的企业,已落实相应的用户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制盐企业申请领取制盐许可证,必须按规定填写制盐许可证申请书,经所在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制盐企业必须转产、停产的,应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并缴销制盐许可证。

  严禁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制盐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禁止采用平锅熬制、矿卤就地滩晒、刨泥淋卤和烧灰板晒等方法制盐。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

  第五章 运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批发企业专营。烧碱、纯碱工业用盐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直接供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盐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购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盐产品,不得挪作他用或者转售。

  第二十四条  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第二十五条  制盐企业申领准运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盐产品准运证申请表;

  (二)制盐许可证或国家食盐定点生产证书或者食盐批发许可证;

  (三)国家盐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盐产品调拨文件;

  (四)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盐产品调拨计划文件;

  (五)盐产品购销合同或者食盐批发企业订货单。

  第二十六条 购盐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指定的盐业批发企业购盐。

  严禁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等外盐、下脚盐、循环盐、回收苦盐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液加工的盐产品投放市场销售。

  第二十八条 食用盐的包装和储运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严禁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盐产品投放食用盐市场销售。

  第二十九条 凡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合格的加碘食用盐。严禁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病区的食用盐市场。

  第三十条 盐产区的运销站、坨必须按计划流向,定时定量,均衡发运食用盐。

  交通运输部门应将食用盐调运列入省级运输计划,优先安排运输工具。

  盐业批发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备足储备盐外,应保持足够三个月销量的库存,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组织供应。

  基层供销社和商业部门的食用盐零售单位以及受托代销食用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把食用盐作为必备商品供应。不得卖大户、囤积惜售和搭配销售。

  第三十一条 盐的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食用盐的价区和城乡差价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管理机关核定。盐产品经销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严禁乱加价、乱收费。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私盐:

  (一)未取得制盐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食盐、工业盐和液体盐等各类盐产品;

  (二)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运、私销、私购的盐产品;

  (三)违背盐业管理法规,用以串换物资或送礼的盐产品。

  第三十三条 盐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如实回答查询。

  在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给予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或擅自采用探采结合方式开采岩盐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越权批准开发盐资源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占盐业企业合法财产、损害盐业生产设施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不超过其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领取制盐许可证而进行盐业生产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申领制盐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在生产中降低盐产品质量或技术标准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买卖、伪造制盐许可证或准运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缴其伪造的证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禁用方法制盐或销售禁销盐产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其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其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包装、储运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盐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食用盐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非碘盐或不合格碘盐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属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擅自在省内和省际间调进调出盐产品,或私运、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盐产品,或以盐换物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乱加价的,由物价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的规定,拒绝、阻碍盐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盐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或者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省**颁发的《江苏省盐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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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10-24 21:52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396
    发表于 2014-11-1 13:12: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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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
    发表于 2014-11-1 13:13: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请问你们依据的是哪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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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2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398
    发表于 2014-11-1 13:14: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7_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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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9
    发表于 2014-11-1 13:16: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四袋盐引起的渲染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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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
    发表于 2014-11-1 13:22: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丰台区
    “官场都是驴扯蛋。狗吊插搁猪屁股。”一帮龟孙子沒几个能真正为群众百姓着想的,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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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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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401
    发表于 2014-11-1 13:24: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通市
    2斤盐引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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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
    发表于 2014-11-1 13:28: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徐州一男子跨区域用盐被罚5000元 盐务局:须在当地买
    2014年11月01日 03:55
    来源:现代快报

    154543人参与 5690评论
    原标题:跨区域用了2斤盐

    徐州一大排档老板被罚5000元

    盐务局回应称,根据规定食用盐必须在当地购买

    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竟被罚了5000元。盐是真的,只是因为跨区域用盐,老陈不明白:“至于处罚这么重吗?”昨天,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老陈的这种情况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因为之前老陈拒不接受,该局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代快报记者刘清香 实习生范宇森

    跨区域用盐被罚1500元

    老陈今年62岁,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人,做了35年厨师。因为他家所在地和连云港市东海县接壤,两地之间交流频繁,老陈也曾在东海县曲阳乡工作多年。最近几年,老陈在老家阿湖镇开了一家大排档。

    去年初,老陈在东海县曲阳乡的一位朋友家里有事,委托老陈前去帮忙做饭。老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就在当地超市买了10斤食盐。这批食盐来路正当,属于东海县盐务部门供应。“只用了4斤,剩下的6斤扔了觉得可惜,我就带回来了,当时也没有多想。”

    10多天后,带回来的6斤盐还剩4斤,但老陈的麻烦来了。“那天有盐务部门的执法人员上门,说我用的盐是外地的,违法了,当场把盐没收。”老陈说,一开始执法人员要求他交纳2000元罚款,经过邻居乡亲说情,降到1500元,不过老陈觉得很委屈,拒绝交钱。

    半个月后,老陈收到一张罚单,其因跨区域用盐被处罚1500元。老陈依然不服,拒绝交钱。

    拒不交纳罚款差点被拘留

    “我觉得就几袋盐的事,没什么大不了的。”老陈说,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年春节前,老陈收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告知其因拒交罚款被新沂市盐务管理局告到了法庭。“当时叫我过去调解,让我交钱,我没有同意,就让我回来了。”

    几天后,老陈收到一份执行通知书,上面写的罚款金额翻了一倍,成了3000元。老陈继续拒交,在随后的两次协调中,他一直拒交。

    6月26日,老陈被当地公安机关带到法院,法院开出了“拘留决定书”,因拒绝交纳罚款,对其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我当时就蒙了,几袋盐的事情,怎么能够得上拘留。”当天,到了拘留所,老陈慌了神,赶紧通知亲戚筹钱交罚款。在拘留所里呆了两个小时后,交了5050元,老陈才得以回家。

    这5050元中,有新沂市盐务管理局3000元罚款,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元罚款和50元的执行费。

    回应

    盐务局称食用盐

    必须在当地购买

    如今,老陈的大排档还在开着,不过一说起盐的事情,他就一肚子苦水,反复说“就几袋盐的事,差点进了拘留所”。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一位汤姓工作人员认为,老陈当初不该拒交罚款,“一开始顺利交钱,就没那些事了。”

    该工作人员说,该局的执法依据是江苏省1996年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沂市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去年9月,针对老陈拒不交纳罚款一事,新沂市盐务局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法院多次前往老陈大排档执行,遇阻未果。6月26日法院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将老陈带至法院,因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阻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对老陈实施司法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

    此后,经说服教育,老陈主动承认其违法事实并交清罚款。法院考虑到老陈态度较好,年龄较大,未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新闻链接

    河南一面馆老板

    跨区域用盐被罚200元


    10月15日上午,新郑市龙湖镇开热干面馆的黄先生,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事情在多方关注后,18日,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没收的盐,同时,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

    “跨区域用盐”

    后年起不怕罚款了

    中国盐业协会10月29日披露,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征求。

    盐业改革方案分六个部分共20项内容,核心内容是废止盐业专营。具体内容为从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有关规定,允许现有食盐生产定点经营企业退出市场,允许食盐流通企业跨区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食盐批发、流通经营。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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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1 13:2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徐州一男子跨区域用盐被罚5000元 盐务局:须在当地买
    2014年11月01日 03:55
    来源:现代快报

    154543人参与 5690评论
    原标题:跨区域用了2斤盐

    徐州一大排档老板被罚5000元

    盐务局回应称,根据规定食用盐必须在当地购买

    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竟被罚了5000元。盐是真的,只是因为跨区域用盐,老陈不明白:“至于处罚这么重吗?”昨天,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老陈的这种情况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因为之前老陈拒不接受,该局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代快报记者刘清香 实习生范宇森

    跨区域用盐被罚1500元

    老陈今年62岁,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人,做了35年厨师。因为他家所在地和连云港市东海县接壤,两地之间交流频繁,老陈也曾在东海县曲阳乡工作多年。最近几年,老陈在老家阿湖镇开了一家大排档。

    去年初,老陈在东海县曲阳乡的一位朋友家里有事,委托老陈前去帮忙做饭。老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就在当地超市买了10斤食盐。这批食盐来路正当,属于东海县盐务部门供应。“只用了4斤,剩下的6斤扔了觉得可惜,我就带回来了,当时也没有多想。”

    10多天后,带回来的6斤盐还剩4斤,但老陈的麻烦来了。“那天有盐务部门的执法人员上门,说我用的盐是外地的,违法了,当场把盐没收。”老陈说,一开始执法人员要求他交纳2000元罚款,经过邻居乡亲说情,降到1500元,不过老陈觉得很委屈,拒绝交钱。

    半个月后,老陈收到一张罚单,其因跨区域用盐被处罚1500元。老陈依然不服,拒绝交钱。

    拒不交纳罚款差点被拘留

    “我觉得就几袋盐的事,没什么大不了的。”老陈说,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年春节前,老陈收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告知其因拒交罚款被新沂市盐务管理局告到了法庭。“当时叫我过去调解,让我交钱,我没有同意,就让我回来了。”

    几天后,老陈收到一份执行通知书,上面写的罚款金额翻了一倍,成了3000元。老陈继续拒交,在随后的两次协调中,他一直拒交。

    6月26日,老陈被当地公安机关带到法院,法院开出了“拘留决定书”,因拒绝交纳罚款,对其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我当时就蒙了,几袋盐的事情,怎么能够得上拘留。”当天,到了拘留所,老陈慌了神,赶紧通知亲戚筹钱交罚款。在拘留所里呆了两个小时后,交了5050元,老陈才得以回家。

    这5050元中,有新沂市盐务管理局3000元罚款,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元罚款和50元的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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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务局称食用盐

    必须在当地购买

    如今,老陈的大排档还在开着,不过一说起盐的事情,他就一肚子苦水,反复说“就几袋盐的事,差点进了拘留所”。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一位汤姓工作人员认为,老陈当初不该拒交罚款,“一开始顺利交钱,就没那些事了。”

    该工作人员说,该局的执法依据是江苏省1996年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沂市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去年9月,针对老陈拒不交纳罚款一事,新沂市盐务局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法院多次前往老陈大排档执行,遇阻未果。6月26日法院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将老陈带至法院,因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阻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对老陈实施司法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

    此后,经说服教育,老陈主动承认其违法事实并交清罚款。法院考虑到老陈态度较好,年龄较大,未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新闻链接

    河南一面馆老板

    跨区域用盐被罚200元


    10月15日上午,新郑市龙湖镇开热干面馆的黄先生,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事情在多方关注后,18日,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没收的盐,同时,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

    “跨区域用盐”

    后年起不怕罚款了

    中国盐业协会10月29日披露,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已通过第七套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在各部委完成意见征求。

    盐业改革方案分六个部分共20项内容,核心内容是废止盐业专营。具体内容为从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有关规定,允许现有食盐生产定点经营企业退出市场,允许食盐流通企业跨区经营,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放开食盐批发、流通经营。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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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1 13:29:15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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