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4416|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谣言] 请注意在民事活动中保留证据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18:1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
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能够证明某种事实的凭据。这种“事实”,可能是一种结果,也可能是一种过程。总之,只要是对将来处理民事活动的各方关系有用的东西,都可以做证据。
     一般的老百姓可能不懂得证据形式的有关规定,但是不要紧,您只要把能够记载“事实”的载体保留下来就行,到时候律师会帮你把这些载体变成相应的证据形式。

     关键是要有证据意识,千万不要轻信“我们关系好,他不会耍赖”,“我们打交道多年,他从来没有失信过”,“当时跟前有那麽多人,他能不承认吗?”。如果你轻信,到他真耍赖,真失信,真不承认的时候,你可就无计可施了。

    其实我们的老祖先就是很讲究证据的。俗话说:“人没有笼头用纸栓”,就是这个意思。纸,是书证,是证据的最常见且有效的形式。

    建国初期社会风气良好,“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公德盛行,加之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许多人养成了“重关系、轻证据”的习惯,在经济体制变为市场经济时,多少还有些不适应或者说还没有完全适应。许多人说起话做起事来还是没有证据观念,不注意保留证据。

    在此我建议各位网友:记住观音菩萨那句话----求别人不如求自己!在民事活动中把证据保留好,比事到临头求这个找那个要管用的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0 09:5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沙发
    发表于 2010-6-27 18:14: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赞同葛律师的普法文章。  还请多多发表。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0-8-31 19:35: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FD0】【308】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马扎子
    发表于 2010-8-31 21:22: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308】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4-28 13:35 , Processed in 0.049124 second(s), 15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