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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起草了一份比较成熟的关于拆迁条例的修改草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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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2-16 07:4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迁条例新草案已成型 北大学者今赴国务院研讨修改2009年12月16日 04:26南方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6条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今天一早将起身前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关于该条例的修改情况研讨会。

    “我们去国务院法制办参加研讨的时间已经确定了。”五位学者中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昨天晚上在接受CBN记者电话采访时均确认了此消息。

    已有成熟修改草案

    沈岿告诉CBN记者,国务院法制办方面已经起草了一份比较成熟的关于拆迁条例的修改草案,“就我看到的内容,它和我们先前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基本一致,因此我的判断是,在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上,大家应该没有根本分歧。”

    就这份草案的相关内容,沈岿表示,目前该文件尚为“机密”状态,因此无法透露。

    沈岿告诉记者,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后至记者采访前,五位法学专家尚未进行沟通,“可能会围绕一些条款的细节问题进行讨论,可能会因为在个别问题上的意见不一而争论较大。”

    本月7日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时提出的具体理由是:作为下位法的现行拆迁条例与我国《宪法》以及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相关精神相悖。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另外,征收、补偿主体关系不清也是他们提出修改的理由之一,他们认为,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此间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拆迁条例并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规定,且在《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实施前出台,应自动失去效力。

    2007年8月,时任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草案说明时也曾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物权法》实施后会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

    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

    拆迁、征收涉及到的行政过度干预和补偿标准不一引发的谈判双方矛盾问题,是目前不少拆迁案件的焦点所在。因此类问题,地方相关部门与拆迁户之间发生冲突的事件,也频频见诸媒体。

    “有些地方**寻求‘土地财政收入’的增长,急功近利地进行城市开发、发展,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和GDP的增长,忽视社会公平,或许是最为根本的原因。”沈岿认为,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拆迁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偏向于拆迁,而不顾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区分。

    就拆迁条例要进行的修改方面,沈岿建议“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

    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国家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公民私有财产。

    “然而,直接关系到有关法律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具体落实的拆迁条例,却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不加任何区分。这就在事实上造成,即便是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的商业项目,也由**对用地上的公民房产进行征收。”沈岿认为,如果**不能为私人利益去征收公民私有财产,开发商就应交给市场去处理,要做到“**的归**”、“市场的归市场”。

    同时,沈岿认为,即便满足了公共利益标准,也并非意味着**就可以直接征收和拆迁,因为**征收合法有效的另一个前提是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所以,“**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但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强取豪夺’的合法理由。”

    走司法程序也是沈岿建议中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如果被征收人与**的意见不一致,就应走司法程序,而非如拆迁条例所规定的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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