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楼主: xyrkl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曹娟律师你的声明是要负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46
发表于 2009-10-27 15:10: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文明、客观、真实、依法办事,创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普通新沂人 发表于 2009-10-27 13:07

跟贴不着边际................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47
发表于 2009-10-27 15:11: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版主将我的帖子移在综志在线里,我原来发帖在民意民生里的,版主为何不将曹律师的声明也放在这里呢?版主又为何将曹律师的声明置顶了呢?这其中的奥秘相信各位网友都明白。现在曹律师的声明也不知道哪儿去了,但她声 ...
xyrkl 发表于 2009-10-27 07:31

你说多有什么用?!论坛这地方又不欠你的钱?!解决问题要找对门路才行!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48
发表于 2009-10-27 15:24: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49
发表于 2009-10-27 17:58: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律师的职责是拿了人家的钱就要替人家办事。广电局的口碑本来就差。支持楼主观点。上传事实。还原真相。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0
发表于 2009-10-27 18:25: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墙外等红杏 看名字就知道不是好人,满口正义的人会起这样的名字么,一看就知道是变态,你有时间在这里乱叫不如拿出实际行动来如给老太太捐点钱或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搁这里乱喊能显示你什么,鄙视你一个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1
发表于 2009-10-27 18:30: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还有那灰太狼,论坛里他最活跃,好像他就是正义化身,到处标榜他的正义感,其实一肚坏水,我是你同事我能不知道你么,你赶紧改名叫喜洋洋多好,额们都爱听,灰太狼,呸你一个再鄙视你两个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2
发表于 2009-10-27 18:49: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现在是真假难辩:“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各人都上传视听证据!让广大网友评判!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3
发表于 2009-10-27 19:48: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律师也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哪有什么素质,什么职业道德!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4
发表于 2009-10-27 21:29: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请大家文明回帖,反对,对版友或者个人的人身攻击,诽谤等。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0 09:5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5
    发表于 2009-10-28 13:54: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请大家文明回帖,反对,对版友或者个人的人身攻击,诽谤等。
    直言々威少 发表于 2009-10-27 21:29

    赞同。客观,文明,和谐,是大家追求的目标。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6
    发表于 2009-10-29 21:08: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2001年的欠条,如果到法院去讲理,恐怕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7
    发表于 2009-10-29 21:24: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现在是真假难辩:“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各人都上传视听证据!让广大网友评判!
    说说谈谈 发表于 2009-10-27 18:49

    ——隆重支持!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8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22:59: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关于时效问题是这样的:几年来债主一直在要款,并未超过两年的时效,还有在这期间广电局先后也给过几次小钱(还不够利息的)。这也正是广电局的所谓声称并非欠这位债主钱的谎言,如果你说不欠人家的钱,那么这几年又为何要还给人钱呢?
    请广电局立即还钱,否则天理不容!天气明天就要变冷了,老头要是死在广电局门口,那事情就大了!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59
    发表于 2009-10-31 11:21: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60
    发表于 2009-10-31 12:56: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看回贴后,凭借这样的勇气我就要支持一下~~~凡事有因果~~~~做为一个律师能在网络发表实名说明,我看到了一种勇气,令人佩服!
    希望不知真情的版友们和我一样期待事情经过法律的途径真实的再现~~更希望不知 ...
    云在青山 发表于 2009-10-26 22:42




    好样的,顶----云版主。。。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5-7 20:44 , Processed in 0.044672 second(s), 13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