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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宾馆事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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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4-26 11:0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宾馆事发真相



我经营一家小宾馆,位置坐落在新沂市市中心的北角,名为(宏顺宾馆)。生意经营的还算是可以,于左邻右舍相处甚是融洽,顾客对我店的评价也是相当不错的。为了给顾客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我每天早晨开始忙碌的打扫宾馆的每个角落,以便顾客有个良好的环境。
三月二十五号中午,我正在三楼打扫卫生,就听见隔壁店的邻居叫我,我下楼便看见以前一起共事过的同事(死者)站在门外,我随即把店门开开,便邀他进店内。(店内没人替换,打扫期间店门从里面反锁)随后我便问道:“大哥,你怎么有时间得闲来带?”“我去火车站那边的培训班学习,来早了走你这看看,我打你电话你怎么不接带!”他给与这样的回答“手机放下面了,我打扫的时候没带”我解释道。之后我打开抽屉拿出手机,上面显示有未接。然后他说上楼看看,我就带领他去楼上参观参观,当走到二楼的时候,他便坐倒在地,我惊吓不已的问道:“大哥,大哥,你怎么带?”见他不做回答我变跑下楼叫邻居帮忙打120急救,隔壁店的邻居不知道死者是什么人,拨通120的时候便说是住店的人。就这简单的两个字却被120听成是触电(zhudian)
120赶到的时候,到二楼死者所在的位置看了一下,就转身对我说道:“找几个人帮忙抬下去。”我下楼叫了三个男士,自己也上去帮忙,担架并没有拿到二楼,而是放在了一楼,所以我们一起小心翼翼的把要抢救的人抬到了一楼。来抢救的医生对该人做了抢救的动作,随即带走发车赶往医院。我坐在急救车里一同去往医院,在去往医院的途中,医生不断的按该人的胸部,到了医院之后把该人推入抢救室,开始配药给该人挂水,输氧气。医生说该病人属于突发性心脏病,在这抢救的期间里,我打电话告知该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在输液进三分之二的时候,医院的抢救医生到该人面前拔下针头,拔下氧气管。用一块布把该人的头盖上了。这一刻我清楚的知道这个人已经离去了。之后的几分钟里,死者的侄女们到了抢救室。(图中13705224648为死者号码)    { 有些照片待允许之后会向大家公开}









在死者的直系亲属没到的时候,医生要求死者的亲属给医院抢救费,旁人告知医生说死者的家属还没到。随后的几分钟里,110也赶到医院,初步了解之后,警方和死者的亲属一同前往事发的宾馆做现场勘查,并一同到宾馆的楼上楼下仔细查看,当时死者的亲属带有疑问的口吻向法医问道“是不是被电触<zhu>的?”话音落后,法医对现场的电更加细致的拍照勘察。数分钟后,法医走到门口对死者亲属说,没有触电(zhudian迹象,没有任何疑点,有什么疑问可以提出来做尸检!事发第二天我们准备去他家探望死者的家属,在这期间,死者的亲戚来店里找我们了解情况,然后商讨这事怎么处理。我们当即回答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我丈夫送走死者亲戚的同时,死者的儿子突然出现在我店门口,一把掐住我丈夫的脖子。在旁人的劝阻下才上车离开。下午,我兄长也代表我去死者家探望死者的家人,交谈也甚是融洽,彼此留下联系方式随后离开死者的家。事发第三天的下午五点多,死者家来了几十口披麻戴孝,手提火纸的男男女女来我店开始烧。随后我女儿闻声赶到现场,死者家的男女老少看到我女儿出现就开始聚众辱骂我女儿,言语及其不堪入耳,对我女儿指手画脚,对我女儿进行人身攻击,上前一步要打我女儿,(有关视频在允许的情况下会公开)在警察的制止下,我女儿才安全的脱离险境。被带到楼上,死者的亲属吵着要到楼上烧,被警察制止了,事情持续了五六个小时,警察轮流换班看守现场,晚上十二点左右他们离开我店,没过多长时间,我被110传去与他们家属见面。随后的十几天里,他们家一直到我店门口烧纸,写字,贴白纸。
事隔半个月,死者家属以人身伤害罪为由起诉到法院。没有任何的过失行为怎能说是伤害?法院要求对死者的尸体做尸检,查明死因。在征求死者家属同意后,法院随机选号《连云港市中医院》对该死者做尸检,法院取得死者家属同意后通知当事人到现场,48号上午9点半,双方家人都出现在殡仪馆的现场,时间进行中的5天后,死者南方的儿媳妇在网上发帖,名为“新沂的黑暗”针对我店当天发生的一切。事发的几天里,派出所的警务人员来我店里传我去所里做笔录,之后的几天派出所多次打通我电话传我去所里与死者家属见面,做笔录。我积极配合派出所的工作。
由于之前他们有恐吓现象,导致我惊吓过度,在网上发帖直接性的恐吓我。随后他们打电话来辱骂我,我一直抱有一种心理,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毕竟是你自己来我店停留,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这一切一切的发生,所以我没有必要于你们单独见面。我没有想到好人会那么难做,我帮你拨通120,帮你向医生求救,结果却换来这让我难以接受,难以容忍的一切。
警方从事发第一天就开始介入,所以我一直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等待着法律给我一个公道。待尸检结果出来后,我会合理的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的利益。若是认为有什么违法的行为和举动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国是法制社会,有理行遍天下,有根有据可以像法律讨回公道,而不是用言语攻击和诽谤!!诬陷他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一:遇到这种事情,我们是在第一时间内把死者送进医院。我们也很同情死者的家属。但是面对死者家属的蛮横纠缠,我们只能采取敬而远之。
二:如果对方怀疑我方有当官亲戚介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当事人没有不出面,没有任何的隐瞒,事实就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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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4-26 11:56: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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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4-26 12:00: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这事情大家没法说啊!
还是请公家出面吧!
这样说越说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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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扎子
发表于 2009-4-26 12:06: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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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3-4-3 14:38
  • 签到天数: 20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地毯
    发表于 2009-4-26 12:19: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相信法律会给予最公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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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09-4-26 13:35: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新沂人不怕无锡的无赖尤其是那个“赤焰”,相信新沂的司法公正,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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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9 13:27
  • 签到天数: 20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4-26 13:50: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要相信司法处理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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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09-4-26 13:51: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新沂的天是蓝的,新沂的心是红的,新沂的司法是公正的,我们不会相信居心叵测的人发帖、污蔑新沂,但店主你也要等待法律的裁决履行应尽的责任。全体市民相信新沂经济在追赶南方,但新沂的腐败绝不会学习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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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09-4-26 14:18: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从楼主的答复上看我有几处疑问:

    1).死者的年龄不小了,怎么还去培训班学习?您怎么知道的?
    2).死者要参观您的宾馆?好象有点牵强呀?既然您们是同事,您的宾馆也不是刚开,死者要过来参观?
    3).死者是突发心脏病,您怎么知道他是心脏病?
    4).心脏病的突发一定有外界的因素做诱因才能发生,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5).您叫邻居拨120,而不是您自己拨,好象不太对呀?
    6).“住店”和“触电”虽然是谐音,由于都是当地人,根本不可能听错,您告诉你邻居说您朋友就好了,为什么让邻居猜???
    7).死者本来好好的,到了您宾馆马上死去,这也太吓人了吧!

    本人只是猜测和推理,不针对任何一方,只是从描述上发言,特此说明!

    另外您和死者家属方发帖都有倾向性和利益性的因素,可以理解的.

    现在命案关键性的因素

    1).死者死亡鉴定结果(决定性),包括主因和次因。
    2).死者为什么到宾馆.
    3).医院抢救方式及行为.


    这个帖子在论坛出现很多次,也出现了很多马甲,因此希望**能以事实为依据,尽早解决,防止事件扩大或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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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09-4-26 14:19: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等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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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09-4-26 14:37: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回答井底之蛙的相关问题!!!

    一:死者年龄再大,毕竟还在就业。相关问题可以咨询死者所在的单位。
    二:文中表述过,由于路过才上楼参观。
    三:进医院抢救室的时候,医生在配药的时候说的
    四:至于什么原因导致心脏病突发只有医生知道。抱歉!
    五:上述过,手机放在抽屉,处于那种情况下,本能反应求救于外界。
    六:那种情况下没有那么多的想法,只有一种想法就是救人。
    七: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福祸旦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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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09-4-26 14:45: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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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发表于 2009-4-26 14:56: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论坛不是万能的,新沂人也好,无锡人也罢,小小的一个新沂论坛能承载啥?你们是想用舆论的力量来左右法律?抑或是借此来获取大家的同情?老衲认为都是在做无用功!!个人认为井底之蛙的观点比较中肯,法律是公正的,但也是有弹性的,个人的努力很有可能会影响结果。真相相信双方都是心知肚明。当然,老衲也反对借此攻击新沂的治安环境。不花钱肯定办不成事,但事情搞大了就算花钱也不一定有人敢去做,我坚信新沂的官僚们在这些大是大非上还是拎得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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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09-4-26 15:04: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在这里说也没什么用.还是相信公正的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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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发表于 2009-4-26 15:29: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新沂人,新沂事,理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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