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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将诉前调解 变异为法院久拖不决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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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5 09:0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不要将诉前调解
变异为法院久拖不决的挡箭牌
(来自人民群众当事人的呼声)
民事诉讼调解,最早来自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制度。由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首创。主要特点:(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2)手续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3)审判与调解相结合;(4)采用座谈式而非坐堂式审判。这种审判方式,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法发16号]规定调解的目的是“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调解的期限“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长10日。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再看看有些中级法院、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是如果调解的。
    一、发明“诉前立案”,笔者查遍我国各个时期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无“诉前立案”之规定,但有“诉前保全”之说。浙江省有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普遍用“诉前立案”,去年浙中某市婺城区一派出法庭,2023年7月原告起诉法庭办了“诉前立案”后,法院既不向联系被告,也不将起诉状副本向被告送达,五个月后直到2023年11月直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基层法院就是这样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这样的调解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调解目的?调解难道只调解原告一方当事人?不调解对方当事人?浙北某基层法院“诉前立案”被告不愿意调解,但法院调解员继续调,一调七个月。湖南某市中级法院二案,搞“缠调”调了二年不决,后来法院调解员与原告(女方)一起到当事人家中,找丈夫调解,丈夫当着调解员面用斧头将女原告劈死。2021年湖南某市中级法院调解上诉离婚案,一开始上诉就用书面形式向中院表达不愿意调解,要求判决。但调解员反复调,调啊调,调了105天将案卷遗忘了,上诉人电话问什么时候开庭,法官说不是调解了吗, 让上诉人写撤诉书结案。
    二、拖延办案,积压案件。目前许多民事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审限简易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但法院实施“诉前调解”后,少则一年,多则二年不决。
   三、基层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违法采用“缠纠”、“强调”,许多案件,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调解,按照法院和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及时转交立案机构办理立案开庭审理,但有些法院聘请退休法院或其他退休法律工作人员充当调解员,他们把调解成功当成政债,当事人拒绝调解,不愿意调解时,他们还反复调啊、调,直调得当事人精神崩溃,“算了、算了,就按你法院说办吧”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极大损害当事人利益。
   法院这种诉前调解、诉前立案、缠调、强调,是严重违法,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违背了法律、司法解释初终,成为“变异”的调解。
  四、变质的调解漫延到劳动仲裁。浙中某市有些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学法院立案前调解、诉前调解,则久调不决,一个简单的劳动纠纷案,在仲裁委很少按照法律审限结案,有一拖一年、二年、三年不决,有的把案卷搞丢找不到了。
五、解决办法。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法庭、劳动仲裁机构都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调解规范,不要偏离法律,目前基层法院、劳动仲裁机构民事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多,人手少,一时审不过来,就采取上述异质办法调解,殊不知,积压的案件总还是要审的、要判的、要裁的,拖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 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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