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将诉前调解 变异为法院久拖不决的挡箭牌 (来自人民群众当事人的呼声) 民事诉讼调解,最早来自“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制度。由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首创。主要特点:(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2)手续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3)审判与调解相结合;(4)采用座谈式而非坐堂式审判。这种审判方式,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法发16号]规定调解的目的是“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调解的期限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长10日。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再看看有些中级法院、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是如果调解的。 一、发明“诉前立案”,笔者查遍我国各个时期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无“诉前立案”之规定,但有“诉前保全”之说。浙江省有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普遍用“诉前立案”,去年浙中某市婺城区一派出法庭,2023年7月原告起诉法庭办了“诉前立案”后,法院既不向联系被告,也不将起诉状副本向被告送达,五个月后直到2023年11月直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基层法院就是这样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这样的调解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调解目的?调解难道只调解原告一方当事人?不调解对方当事人?浙北某基层法院“诉前立案”被告不愿意调解,但法院调解员继续调,一调七个月。湖南某市中级法院二案,搞“缠调”调了二年不决,后来法院调解员与原告(女方)一起到当事人家中,找丈夫调解,丈夫当着调解员面用斧头将女原告劈死。2021年湖南某市中级法院调解上诉离婚案,一开始上诉就用书面形式向中院表达不愿意调解,要求判决。但调解员反复调,调啊调,调了105天将案卷遗忘了,上诉人电话问什么时候开庭,法官说不是调解了吗, 让上诉人写撤诉书结案。 二、拖延办案,积压案件。目前许多民事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审限简易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但法院实施“诉前调解”后,少则一年,多则二年不决。 三、基层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违法采用“缠纠”、“强调”,许多案件,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调解,按照法院和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及时转交立案机构办理立案开庭审理,但有些法院聘请退休法院或其他退休法律工作人员充当调解员,他们把调解成功当成政债,当事人拒绝调解,不愿意调解时,他们还反复调啊、调,直调得当事人精神崩溃,“算了、算了,就按你法院说办吧”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极大损害当事人利益。 法院这种诉前调解、诉前立案、缠调、强调,是严重违法,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违背了法律、司法解释初终,成为“变异”的调解。 四、变质的调解漫延到劳动仲裁。浙中某市有些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学法院立案前调解、诉前调解,则久调不决,一个简单的劳动纠纷案,在仲裁委很少按照法律审限结案,有一拖一年、二年、三年不决,有的把案卷搞丢找不到了。 五、解决办法。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法庭、劳动仲裁机构都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调解规范,不要偏离法律,目前基层法院、劳动仲裁机构民事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多,人手少,一时审不过来,就采取上述异质办法调解,殊不知,积压的案件总还是要审的、要判的、要裁的,拖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 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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