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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财产分配,不影响子女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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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5 16:1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叶、吴老夫妻生育五个儿女,三个女儿先后出嫁了,老夫妻立下遗嘱即夫妻俩百年后,家中自建六间瓦房由两个儿女继承,宣布了遗嘱。若干年后,母亲病重患尿毒症,为此两个儿子倾其所有为母亲治病,由于费用量大,但仍不足支付母亲医疗费,父亲要求三个出嫁女支付一定量母亲医疗费,但大女儿首先拒绝称:房屋没有给女儿,无权要求女儿支付医疗费,另两个女儿看到大姐态度也不愿支付。
     母亲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在两个儿子尽力情况下,仍不足部分由三个女儿分别支付相当医疗费(包括住院费、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具体数额略)。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在母亲年老、生病、体弱及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应尽赡养义务。至于父母对财产处分是行使自己权利,不影响子女尽赡养义务。且子女自生下来及未成年期限,父母都是尽抚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是回报母亲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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