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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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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6 15:27: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扬州市
2020年9月2号上午十点左右,我母亲骑着电动三轮车在村内小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内十字路口被一辆由南向北的超速行驶的小型面包车撞翻,致使我母亲当场昏迷!事情发生后,肇事者在有条件拨打120和110电话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拨打120与110,而是首先打电话给其亲戚,随后肇事者动用肇事车辆将我母亲送往镇上医院,镇上医院因伤势太重拒收,其后肇事者又将我母亲送往有熟人的医疗条件相对较差,路程相对更远的医院,造成我母亲伤情加重,最后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才转往新沂市中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后确认我母亲左侧颅骨受伤、右侧锁骨骨折错位、右侧多处肋骨骨折,在肇事车辆颠簸的行驶中导致我母亲颅内大量出血、肋骨戳伤肺部致使胸腔积液增多。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3个多小时才回到现场,重新摆好现场后才选择报警,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无法还原!
现经多处走访,有限的监控还原,还有我母亲的回忆,多方证据显示我母亲当时车速很慢,在到路口时,在有限的视野范围内左右都是没有车辆的,当我母亲进入路口**时,肇事车辆快速的从南向北方向同时到达路口,肇事车辆不但不减速,反而右打方向加速想从我母亲三轮车前面驶过,遗憾的是车身把我母亲的三轮车带翻,肇事车在十五米左右停住了车,刹车印迹估测在八米左右!
事故发生后,我母亲至今还在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已近10万,肇事方前两天还来医院承认他的过错,可是第三天开始就是反口咬死是我母亲撞他的车,再也不露面。事发24天后,交通事故认定书才下来,现在交警以对方车辆路口未减速和我母亲未让右原则判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此认定书中并未提及对方农村小道超速行驶、破坏事故第一现场而且造成伤者的二次伤害。
请广大网友评论一下,这个认定书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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