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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疯狂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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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徐州市新沂地税局, 你凭什么任性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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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09:47: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福建省泉州市

新沂行政机关违法现象多来,尤其是双重隶属机关,不足为奇,公安、法院冤假错案数不胜数,前些年我亲属民事案案,王庄法庭那个韩法官,公然违法乱法,造成我亲属生效二案判

新沂行政机关违法现象多来,尤其是双重隶属机关,不足为奇,公安、法院冤假错案数不胜数,前些年我亲属民事案案,王庄法庭那个韩法官,公然违法乱法,造成我亲属生效二案判决执行难,这些事历史上还数清吗?在别地方是怪事,在新沂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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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10:06:03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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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10:08: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福建省泉州市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8971291&ptid=21034

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
在有几个来回楼主可以考律师了。

楼主相来就是有法律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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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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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4-2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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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4
    发表于 2018-6-23 16:02: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b]穿越未来网友你好: 对于关注本次事件表示同感。 对于认为法院的工作有问题,不敢苟同,我恰恰认为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不存在任何问题。

    穿越未来网友你好:
    对于关注本次事件表示同感。
    对于认为法院的工作有问题,不敢苟同,我恰恰认为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不存在任何问题。

    1.我们仔细阅读原文,从原文对本次事件的叙述,可以得知,是当事人前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拟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被告知,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尚有2012年4月20日送达的对1301室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存在,一直未撤销,悉房产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当即电询地税局的某位负责人被告知,2012年4月20日的查封/扣押决定书一直有效,在地税局未出具解封手续情况下,作为执行部门的房产服务中心,无法迳行办理交易手续。
    2.事实上2012年4月20日查封/扣押后,地税局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拍卖决定后10日内委托拍卖。”,直至四年后的2016年3月才委托拍卖,至2016年11月第二次拍卖流拍,至此已经结束了拍卖程序。

    3.地税局处于自己的角度,认为自己的2012年4月的查封/扣押虽然已经六年,虽然2016年11月拍卖程序终结,虽然应当进入返还程序但仍然在“积极向上级局请示”,查封/扣押依然有效,明确告知房产服务中心不得办理交易手续。鉴于此当事人只有走上维权道路。
      
    4.维权的选择有许多方式,可以行政复议可以行政诉讼可以信访可以投诉举报…;然而只有申请本级人民**行政复议,对地税局造成的影响最小。
    基于这样目的,所以选择了复议途径。 地税局能够接受这颗带刺的橄榄枝吗?

    5.地税局不但没有接这颗橄榄枝,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之处,还倒打一耙,隐瞒2016年11月早已两次流拍的终局结果,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自己“正在进行拍卖”,意图将脏水泼向人民法院,不仅无端指责新沂市法院的依法执行活动为“有瑕疵”“没有进行周全调查”甚至就连超出法律规定的“没有与我局进行任何沟通”也成为了新沂市人民法院的所谓罪状。
    答辩书这样写道:“新沂市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前,没有对被执行财产是否有瑕疵进行周全调查和了解,没有与我局进行过任何沟通,做出了将我局正在拍卖过程中的抵税财物进行查封,该执行存在瑕疵”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地税局居然在答辩书中公然声称“我局已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法院办案人员也已回应了我局意见,表示只要我局能够提供查封以后已经进行拍卖的法律文书,将对该裁定书予以撤回”
      (详见答辩书图片,有图为证)

    6.法院人员的素质真会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答辩书中公然隐瞒事实歪曲真相,是向法律示威还是向当事人炫耀行政肌肉强壮?      
    恐怕答案只有地税局自己知道。


    7.徐州市新沂地税局(或许是某位个人的个人行为?)不仅已经将脏水泼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而且早已试图把其上级局也拉下水。
    答辩书写道:“从2016年11月第二次流拍后,“正在积极向上级局请示变卖事宜”
    (1)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工作流程,何须向上级请示?
    (2)请问,是向哪级上级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徐州市地税局??
    (3)即使请示,何须从2016年11月请示到现在?需要请示几年?几十年??

    根据以上,个人认为,新沂市人民法院工作认真负责不存在瑕疵和失误;相信地税局的上级局肯定会依法办事的,即使收到请示报告也不会拖延至今不予答复的;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虽然迫于无奈但责任终归不属于该中心。

    期待地税局(或哪位具体经办人???)能够正视错误,及时改正,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谢谢。如有不到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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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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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5
    发表于 2018-6-23 16:26: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8972103&ptid=21034

    JINMUGU 发表于 2018-6-22 22:20
    俺是外行,是不是过期了就不要再缴税了?

    当然需要依法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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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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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6-12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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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36
    发表于 2018-6-23 16:50: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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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4-2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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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7
    发表于 2018-6-23 20:29:28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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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4-2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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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8
    发表于 2018-6-24 15:22: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color=Red][b]这是网友aiqinhai 在本话题质问贴的发帖原文: 法制社会,一切走法律手续,楼主既然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还在这里瞎嚎什么呢?

    这是网友aiqinhai  在本话题质问贴的发帖原文:
    法制社会,一切走法律手续,楼主既然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还在这里瞎嚎什么呢?


    受权发布


    尊敬的aiqinhai 网友您好:
      从一句“瞎嚎”,从您并不关注事实真相,从您涉及本问题其他发帖角度,不仅我们,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您的角度和身份了。虽然穿马甲,我们大家都“懂得”。
       公开公平公正,是历届**倡导和要求的,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必须的基本准则(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特殊事务除外)。
       本话题并不涉及除外事项,完全属于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范围之内。
       只要是依法办事,只要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事项,何惧人民群众的监督呢?何况宪法也依法赋予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赋予了舆论媒体的监督权,为什么人民群众的监督就不是“法制社会,一切走法律手续”了呢?
       难道说还有强大的行政肌肉不敢在阳光下曝光吗?

    把人民群众的监督视为“瞎嚎”,你的出发点在哪里?
    你的公务人员的素质在哪里?你的党性原则在哪里?


    在此,特别恳请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包含将要合并后的徐州市新沂税务局)领导,为我们,为广大网民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如果得不到合理解释,我们将升级对本次“瞎嚎”事件的关注。

      在此先感谢aiqinhai网友对我们瞎嚎的指点,恳请有司关注此次涉及党性原则涉及**信誉事件进展。

                   疯狂吉他  2018年6月24日1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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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4-2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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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9
    发表于 2018-6-24 15:24: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4_376:} [b]关注 “瞎嚎”事件,要求网友们的监督权得到尊重。[/b]




       关注   “瞎嚎”事件,要求网友们的监督权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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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6-24 18:11:01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网友的监督权需要充分得到尊重,不当言论论坛应该禁言。 通过看帖深被楼主专业知识折服,学到很多新的知识。但也对楼主不解,既然那么精通法律,也走了正常法律渠道申请了

    网友的监督权需要充分得到尊重,不当言论论坛应该禁言。 通过看帖深被楼主专业知识折服,学到很多新的知识。但也对楼主不解,既然那么精通法律,也走了正常法律渠道申请了复议,结果没出来,到论坛上发帖,如果复议维持楼主的利益,这个帖子又是何意。 再有既然楼主来论坛维权但楼主提供的一些执法文书图片和没屏蔽的人名是否侵犯别人的权益,这一点也需要论坛管理者咨询**法制部门以维护论坛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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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发表于 2018-6-24 18:53: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8976582&ptid=21034

    骆马湖螺蛳 发表于 2018-6-24 18:11
    网友的监督权需要充分得到尊重,不当言论论坛应该禁言。 通过看帖深被楼主专业知识折服,学到很多新的知识 ...

    受权发布


    感谢网友关注此事件。
       
                  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如有侵权或不当言论,或不是合法途径获得相关法律文书,自然由责任人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如果网站管理者认为作者有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制止。  如果地税局认为文章内容涉嫌虚构或作假,认为相关文书涉嫌造假或来源不正当,当然可以维权。
                再次感谢网友关注。   谢谢您!
                                           疯狂吉他  2018-4-24  晚19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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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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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42
    发表于 2018-6-24 20:33:56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我支持你!有理有据!很多部门很牛逼,你跟他讲法,它耍你流氓!实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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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4-1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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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43
    发表于 2018-6-24 20:53:46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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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44
    发表于 2018-6-24 21:27:33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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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发表于 2018-6-24 21:28:52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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