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概述 1,徐州市新沂地税局于2012年4月20日因欠税作出新地税协一(201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某公司房产1301室一套。四年后的2016年3月才委托长信公司拍卖该房产,2016年11月18日二次委托拍卖,两次委托均流拍。 2,2017年10月18日,因民事案件执行需要,本人申请新沂市人民法院对1301室查封并作出(2015)新执字015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期限3年。2018年4月,本人申请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新沂市住建局)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被告知,该处房产于2012年4月20日被徐州市新沂地税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至今有效,无法办理交易手续。 3,2018年6月,本人向新沂市人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认为2012年4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今六年,已经失效要求撤销,为交易扫除障碍。 4,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居然认为自己的已经六年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并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税收优先,申请撤回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 为了支持依法行政,维护税法的尊严,现将本案事实披露,请有识之士进行品评。 二,徐州市新沂地税局的查封至今已经六年,是否一直有效?如果无效,从何时起失效? 5,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税收征管法未对强制执行期限作出规定,显然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不可能永远生效。既然税收征管法未对税收强制措施的期限作出规定,且看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6,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明文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据此,徐州市新沂地税局查封1301室的行为已经失效: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州市新沂地税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至今已经六年多,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未采取其他任何执行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按照最长期限60日计算,已经当然失效。 附件一 徐州市新沂地税局新地税协一(201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徐州市新沂地税局的委托拍卖是否合法?既然两次流拍,后续工作应该如何做? 7,自2012年4月20日向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新沂市住建局)送达“新地税协一(201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变卖适用)”起,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徐州市新沂地税局未对查封的房产作出具体的执行措施。这就是依法行政吗?是不是懈怠?是不是懒政?是不是渎职? (1)请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拍卖决定后10日内委托拍卖。” (2)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在《行政复议答辩书》中明确写明:“2016年3月3日我局对所扣押的2套房产委托徐州长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因无人应价流拍;2016年11月18日,我局二次委托徐州长信拍卖公司拍卖,再次因无人应价流拍,现正积极向上级局请示下一步变卖事宜” 8,在2012年4月20日查封扣押,四年后的2016年3月才委托拍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已经失效。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并没有按照规定在2012年4月20日起10日内委托拍卖,并没有在2016年3月委托拍卖时对拍卖物品采取补强的强制措施,导致在无查封扣押措施状态下委托拍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第四条 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附件二 徐州市新沂地税局行政复议答辩书 8,两次流拍后,应该怎么做?是依法办事还是以所谓请示上级,继续违法拖延?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变卖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变卖价格、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公告10日后实施变卖。第三十一条 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 (2)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两次流拍应当及时依法变卖,变卖时需要发布公告,否则应当及时返还资产。 (3)从2016年11月第二次流拍后,徐州市新沂地税局根本就没有采取下步程序,而以一句“正在积极向上级局请示变卖事宜”试图搪塞过去。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例行工作,何须向上级请示?即使请示何须从2016年11月起积极请示到现在?这分明就是符合返还财产的情形却不及时返还。 难道你们非得把上级也拖下水吗? 8,根据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对于两次流拍后,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当然应当适用《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 据此,徐州市新沂地税局于2016年11月第二次拍卖流拍,迟迟没有采取变卖等措施;应当及时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 一,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9,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在行政复议答辩书中写道:“新沂市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前,没有对被执行财产是否有瑕疵进行周全调查和了解,没有与我局进行过任何沟通,做出了将我局正在拍卖过程中的抵税财物进行查封,该执行存在瑕疵” 针对上述表述,我们可以肯定的是,2017年10月18日,新沂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该房产时,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对该资产的两次委托拍卖均以流拍的形式结束,并非所称的“将我局正在拍卖过程中的抵税财物进行查封,该执行存在瑕疵”,新沂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合法有效。 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尚未披露的是,2016年3月和11月的两次委托拍卖,均是在2012年4月20日做出的查封扣押措施失效(前文已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了论述)状态下的委托。 新沂市人民法院在徐州市新沂地税局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失效后,在地税局的两次委托拍卖均已以流拍形式终结后,没有作出变卖措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查封,怎么会是存在瑕疵?怎么能是没有周全调查? 10,徐州市新沂地税局在行政复议答辩书中继续写道:“我局已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法院办案人员也已回应了我局意见,表示只要我局能够提供查封以后已经进行拍卖的法律文书,将对该裁定书予以撤回” 我相信新沂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不会那样低,不会无原则地作出任何不负责任的口头承诺。相信新沂市人民法院肯定会顶住压力,依法办案,不会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决定。 附件三 徐州市新沂地税局答辩书第二页 13,关于税收优先权问题。 税法确实对于税收优先权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前提是依法优先,不是无原则优先。在税收强制措施失效情况下,在两次拍卖流拍却迟迟没采取下步措施而应当返还情况下,何来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不是建立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基础上的。 一,综述 15, 徐州市新沂地税局的查封扣押措施早已失效,违规的两次委托拍卖也早已流拍,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将没有变卖的财产返还被执行人,解除早已失效的行政措施,为实现我的合法权益扫除障碍。 16, 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新沂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排除非法干扰,依法为我办理交易手续。 17,我的要求 (1)请新沂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确认徐州市新沂地税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1301室)失效,并责令解除失效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我的权益实现扫除障碍。 (2)请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排除障碍,依法为我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3)请新沂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干预继续依法办事,不予采纳徐州市新沂地税局的执行异议。 张建军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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