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1484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教你识穿加盟合同陷阱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3 18:58: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省
如果加盟商和品牌公司的合同不够具体、全面、严密,合同条款约定不清楚或者没有约定,就很容易起加盟合同纠纷,以至于不得不打官司解决问题。只有了解常见的加盟合同陷阱并且--多途径考察品牌,才能够看清不诚信的品牌公司的本来面目,防范招商加盟纠纷。当然,自己审核通过后,也应该不怕麻烦,找律师审核把关。
本文说明常见的合同陷阱和对策。
1.    甲方系“某某”品牌的总运营商,享有经营“某某”品牌之权利。
问题:(1)很多情况下该品牌没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功。但是这样并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2)如果第三方抢注了该品牌,则乙方使用该品牌就是侵权。第三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并赔偿。(3)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_无编号_1102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说明“经营资源包括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但是甲方通常规避商业特许经营,乙方也难以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解除合同。
对策: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无编号_130101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以下简称“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
2.    本协议之约定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任何特许经营之权利义务。
问题:乙方可能自认为不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难以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解除合同。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_无编号_1102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条说明“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第三条说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但是甲方通常会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认定的第(二)点和第(三)点进行规避。
对策:如果支付了加盟费,又要使用甲方的品牌作为招牌,就应该认定为特许经营。甲方刻意规避特许经营的认定,肯定是包藏祸心。
3.    乙方确定甲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全部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此条是甲方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_商务部令2012年第2_12022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处罚规定。按照该管理办法第五条,需要甲方提供十二个方面的内容给乙方。为了乙方陷入合同陷阱,甲方肯定不会披露全部信息。此条可以让乙方误以为无法举报甲方。但是该办法第八条要求“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所以乙方仍然可以举报。
对策:要求甲方提供所有披露的信息内容。如果陷入合同陷阱,及时向12345**热线举报。
4.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乙方可获得甲方配送的市值¥69800元的货品。
问题:合同中所有名称应统一并作出明确定义。一个东西多个定义的,大都隐藏了合同陷阱。对于服装价格,有吊牌价、市场零售价、进货价、批发价、市值、市场价、市场价格等多种定义,但是“市值”和”市场价格“等定义双方容易理解不一致。合同中约定了首次进货款为69800元,配送69800元市场价的货品。很多考察者按照到批发市场上进货的惯例,以为甲方作为批发商,乙方作为零售商,乙方在甲方处进货都是以批发价计算的。合同签订前甲方也会以“你给69800元的钱,我给69800元的货”等说法诱导加盟者作出“市场价为批发市场上的价格,也就是双方交易的价格”的理解,但是执行时却说“市值为零售市场上的价格,也就是吊牌价”。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按照一般消费者的通常理解,也会将市值理解为零售市场上的价格,也就是吊牌价,或者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对策:找律师审核合同。
5.    乙方可到甲方公司选货,也可以通过订货平台、电话、传真或者微信选货。
问题:现场选货需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交通费用,只有和甲方公司比较近的乙方才会采用这种方式。通过甲方的网上订货平台、电话、传真和微信订货很难保留订货证据。如果甲方否认收到了乙方的订货单,或者甲方对订货单的内容进行随意修改,乙方很难举证。如果甲方一直不发货或者货不对板,而合同又约定只能经营甲方的品牌,那么将给乙方带来很大的损失。
对策:(1)如果采用电子邮件以外的方式订货,则应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确认订货内容,订货内容应包括订货号、货品名称、照片、颜色、尺码、服装材料说明、数量、吊牌价和总吊牌价。
2)对于各个时间节点都有明确规定,比如乙方发送订货单后,多久可以认为甲方已经收到订货单,多久甲方必须发货。乙方书面通知(电子邮件也算书面通知)甲方最终经营地址后,甲方多久必须确认。乙方收到货品后认为产品质量和数量不满足合同要求时应多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多久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3)合同中应加入通知送达条款。合同中的通知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通知的方式和通讯地址,并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地址、电话、传真、电邮、手机号码、联系人以及通知到达的生效条件。例如: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中如实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一方以己方电子邮箱作为发件箱,将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达三日,即视为对方已经收到并了解邮件内容,送达成功。因对方电子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效或被注销)导致电子邮件发送失败的,自发件人发送之时视为送达成功。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合同载明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和接收。合同各方承诺,任何一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均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对方发送的变更通知前,以上信息仍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6.    甲方负责在合同期内长期对乙方按供货平台出厂价供货。
问题:没有约定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价格。如果甲方选货,就会出现乙方收到发霉和破烂的地摊货,而诉讼时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如果乙方选货,而甲方将所有货品的市场零售价定价很高,而合同又约定只能经营甲方的品牌,那么乙方或者进货免费帮甲方打工,或者不进货而无法经营。
对策:(1)合同约定每年分多少次上货,具体在什么时间。每次上货不同类型的服装款式不少于多少。不同阶段的货品市场零售价范围是什么。
2)合同约定以市场零售价的某一折扣向品牌提供者进货。
3)货品的市场零售价不应超过直接材料费中批发市场上面料费用和里料费用之和的多少倍。
7.    乙方经营期间滞销产品,在无污染、无破损等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甲方100%负责按原价调换。
问题:很多品牌公司宣传100%调换货。但是并不是100%的比例,其中的100%表示一定而已。调换货的比例在其他条款中约定,而且有很多限制。对于调换给乙方的货品没有约定乙方可以自行选择。
对策:调换货实际上只是一个鸡肋而已。甲方不可能为乙方承担多少风险,乙方也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8.    甲方的商标及其所提供的技术和证件复印件所有权归属甲方。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_国务院令第485_07013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扩大对乙方的要求很多时候是为了故意让乙方违约。
对策:将所有保密条款改为“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规定使用甲方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问题:在乙方举报甲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时,甲方会狡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有权拒绝”,从而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的“(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认定,逃避市商务委员会的处罚,也导致乙方无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解除合同。
对策:(1)采用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为“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
10.  甲方推出的新产品乙方应积极组织进货。
问题:如果甲方推出的新产品市场反应很差,乙方进货只能导致亏损。
对策:(1)采用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删除此条。
11.  甲方有权制定某某品牌的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开展和实施。
问题:如果甲方长期制定一折促销的计划,乙方将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策:(1)采用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找律师审核。
12.  乙方在中途解约,需要退还甲方首期所赠送的货品和物料。
问题:乙方解约除了支付甲方违约金,不应承担其他责任。要求退还货品和物料会给乙方的经营带来困难。
对策:(1)乙方解约除了支付甲方违约金,不应承担其他责任。(2)找律师审核。
13.  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归还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书。
问题:部分考察者可能认为合同终止后合同就没有用了,而交给乙方。如果将合同交给品牌提供者,那么品牌提供者就可以任意修改合同了。合同法中也规定合同是双方各执一份,一定不能将合同交给别人。
对策:将所有保密条款改为“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4-26 17:15 , Processed in 0.049081 second(s), 12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