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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瑞丽30万手镯能以物赔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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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5 10:04: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云南瑞丽30万手镯能以物赔物吗?法律支持吗?
2017年6月27日,贵州一名姓费的女士,在云南瑞丽翡翠商城,在一家翡翠柜台试戴一个翡翠玉镯后,当商家营业员说卖价30万时,费女士急忙脱下但滑掉地下摔成两节,费女士当场吓晕120救治。商家报价格30万元人民币,顾客说赔不起,至多陪3万元,于是商家报警,公安出警,认为是意外,同时委托珠宝协会鉴定为A翡翠,价值18万元。 对于价格,顾客一值质疑,认为不值,是天价,对协会鉴定的价格,也于质疑。此时商城有人提出,既然不认可鉴定价格,你买一个相同翡翠还给商家就是了。
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这一个问题的焦点在于区分瑞丽30万元(鉴定后18万元)的手镯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区分好这一个问题就能确定能不能以物赔物了。
1、概念
  (1)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2)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在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费借贷或货币借贷合同期限届满时,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可,因为所借之物或钱已被处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还原物或原币,况且原物、原币与返还的物、货币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种类物。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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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7-5 12:50: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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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7-15 16:42: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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