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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又一个能与“南京彭宇案”判决相比的荒谬判决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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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11:42: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南京彭宇案判决确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影响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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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11:48: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提交的时候,数据库报错了,然后刷新一下,就发表了两次,请版主删除一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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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9-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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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板凳
    发表于 2016-11-14 11:59: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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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0-26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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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马扎子
    发表于 2016-11-14 12:01: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size=7][color=#ff0000]雨天去偷东西,小偷应该预测到被人发现与会被追赶,路滑的后果,应该自负其责![/color][/size]

    雨天去偷东西,小偷应该预测到被人发现与会被追赶,路滑的后果,应该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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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6-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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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地毯
    发表于 2016-11-14 12:02:27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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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6-11-14 12:13: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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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室
    发表于 2016-11-14 12:35: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这类小偷死有余辜。如果天灾人祸饥寒交迫偷点东西渡命可以谅解,以偷为业的小偷别说被追自己摔死就是有肢体冲突死了也是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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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8-18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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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8
    发表于 2016-11-14 12:45: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检察机关还应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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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13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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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6-11-14 13:48:24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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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12-13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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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10
    发表于 2016-11-14 14:03: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凡是故意骗财,偷到,抢劫等故意犯罪的,抓到之后统统枪毙,留这些败类遗祸人间,中国不差人。

    凡是故意骗财,偷到,抢劫等故意犯罪的,抓到之后统统枪毙,留这些败类遗祸人间,中国不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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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0-26 17:47
  • 签到天数: 77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1
    发表于 2016-11-14 14:21: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596995&ptid=198397

    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
    凡是故意骗财,偷到,抢劫等故意犯罪的,抓到之后统统枪毙,留这些败类遗祸人间,中国不差人。

    您狠: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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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14:56: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原标题: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诉,司法勿违背常理   作者:邓学平   小偷摔亡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

    原标题: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诉,司法勿违背常理

      作者:邓学平

      小偷摔亡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

      据《厦门日报》报道,福建省漳浦县一名黄姓男子因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导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被漳浦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法院。此案引起网络热议。

      报道显示,黄某发现小偷入室盗窃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追赶,便往马路上逃跑。黄某追上了小偷并抓住了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并因为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乍一看,检察机关的说法并非全无道理。雨天路滑人尽皆知,追赶并拉扯他人有可能致其摔倒受伤也是常人都能预见。加之小偷确实倒地身亡,存在客观上的危害结果,于是乎套用传统的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似乎已经板上钉钉。然而在司法领域,一句颠扑不破的真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一旦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就可能会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乱。

      本案中,如果黄某最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那么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以后遇到小偷行窃将没有人再会追赶,因为任何追赶、拉扯行为,都可能造成小偷摔倒受伤甚至死亡。但问题在于,禁止私力救济后,公权机关在此种情形下一定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吗?小偷一定会被抓捕归案,经济损失一定会被挽回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禁止公民在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这不仅是因为公权救济并非随时随地都触手可及,而且是因为私力救济本身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威慑,是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自然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而“扭送”几乎必然涵盖了“追赶”和“拉扯”。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也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责。

      就报道看,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黄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黄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黄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黄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不等于黄某罪刑确定。期待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要么由检察机关主动撤回对黄某的起诉,要么由法院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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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4 10:4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13
    发表于 2016-11-14 15:10: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世风日下~!!!! 道德沦丧!!!! 避重就轻!!!! 主次不分!~!~! 丧尽天良!~!~! 天理何在!~!~!

    世风日下~!!!!

    道德沦丧!!!!

    避重就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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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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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14
    发表于 2016-11-14 16:08: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1_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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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15
    发表于 2016-11-14 16:08: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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