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10330X/2016-00026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示公告 / 通告
发布机构:
市人民**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2-20
信息名称:
新沂市人民**关于全面整治河湖非法采砂的通告
文 号:
新政通〔2016〕2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新沂市人民**关于全面整治河湖非法采砂的通告
新沂市人民** 关于全面整治河湖非法采砂的通告
新政通〔2016〕2号
为确保河湖防洪和交通设施安全,避免土地资源遭到破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徐州、宿迁两市人民**有关通告精神,现就全面整治河湖非法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湖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河湖全线禁止一切采砂活动。凡在河湖内采砂的,均属非法采砂行为。 二、河湖内所有采砂船只必须于2016年3月15日前撤离河湖或到指定地点集中停靠(骆马湖、沂河船只集中停靠大圩田区域)并自行拆除采砂机具;逾期未撤离或到指定地点集中停靠并自行拆除采砂机具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集中整治。 三、河湖沿线所有砂场主必须于2016年3月15日前自行清除黄砂,拆除房屋、筛砂、电力等砂场附属设施;逾期未自行清除、拆除到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暂扣或强制清除黄砂,依法强制拆除附属设施。 四、禁止非法买卖、承包河湖滩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出卖、承包或其它方式将河湖滩地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采砂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沂市人民**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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