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及省物价局和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地表水改造工程实施,经依法听证并报请市**第5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城市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梯水价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保持合理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是公平负担。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按用水量阶梯式提高价格,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社会节约用水。 二、实施阶梯水价范围 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由新沂市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用户)的市区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对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价格,经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再相应组织实施。 三、阶梯水价计价周期 考虑我市的气候特点,居民用户在年内各月份用水不平衡且夏季用水较多的实际情况,阶梯水价按年(满12个月,下同)为一个核算周期执行。 年内新增居民用水户(含用水户变更)按周期比例核算,即按照年内实际使用的月份数水量计算当年的分档水量基数。用水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户月分档水量标准为户年分档用水量标准除以12个月。 年内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量标准的结余指标(含IC卡)不实行跨年结转。 四、阶梯水量基数 按照国家、省指导意见精神,依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结合近年来市区居民家庭用水实际情况,以年度水量作为计量周期,分别设定三级水量阶梯,确定家庭户籍人口4人(含4人)以下的用户阶梯水量基数如下: 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在180立方米以上至240立方米(含)以下,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在240立方米以上。5人(含5人)以上家庭经自来水公司核实后每增加一人,第一阶梯水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每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二、三阶梯水量相应提高。 五、阶梯水价标准 各档水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要求的基本水价按1:1.5:3.0比例安排。 第一阶梯水价:到户价每立方米2.75元;第二阶梯水价:到户价每立方米3.70元;第三阶梯水价:到户价每立方米6.53元。具体价格构成见附表一。 六、合用表居民用户水价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自来水公司应积极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工程结束后,按居民阶梯水价执行。对尚未完成改造或明确不愿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其到户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05元,即每立方米2.80元。 七、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上述阶梯水价规定,其到户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05元,即具体价格为每立方米2.80元。 八、阶梯水价计费公式 阶梯总水费按超额累进法计算,即:在一个核算周期内,用户的用水量在第一阶梯内的部分,执行第一阶梯水价;达到第二阶梯用水量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阶梯用水量的部分为第三阶梯用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一个核算周期结束后,水量重新计算。 计算公式:居民用水阶梯总水费=第一阶梯用水量×第一阶梯价格+第二阶梯用水量×第二阶梯价格+第三阶梯用水量×第三阶梯价格。 九、低收入家庭保障措施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新沂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居民用户,继续执行水价优惠政策。即凭证每户每月免费使用自来水4立方米,全年48立方米,在一年内可滚动使用。 十、 其他用水价格调整 结合我市地表水改造工程的实施,其他类别的自来水到户价格也作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 供水企业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