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4764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14:15
  • 签到天数: 278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5:4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

    稿件来源: 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16-02-19 09:25:58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0日,刘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双方约定刘某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500元。该合同还约定“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2014年12月份, A公司以刘某不适合其工作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但未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遂提出仲裁申请,后因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其他费用1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即为双方之间合同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

      本案经审理后认定:刘某与A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合同》的期限依法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A公司主张刘某各方面条件不符合A公司的招聘要求,有权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有该规定,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A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其他费用500元。

      律师点评

      刘某与A公司虽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该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限,刘某与A公司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刘某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故A公司应支付刘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由此可见,刘某与A公司虽仅订立《试用期合同》,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沈朋云 王冲)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6-2-24 18:08: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什么啊 我看不懂

    什么啊 我看不懂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4-25 09:14 , Processed in 0.046161 second(s), 12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