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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普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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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16:56: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市渝中区
晕  字好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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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12 17:06: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0个担保的9个是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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