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571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不能以父母分配财产偏少为理由而免除赡养义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14:15
  • 签到天数: 278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6-12 11:2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不能以父母分配财产偏少为理由而免除赡养义务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6-12 10:00:12


      彭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四子二女,长子彭某泉、次子彭某镇、三子彭某军、四子彭某政以及长女彭某琳、次女彭某平。关于父母的赡养问题,2012年经调解,签订了赡养协议,确定由六名子女轮班赡养,彭某镇、彭某军、彭某政、彭某琳因没有时间,委托彭某平照顾彭某和王某,每人每月各给付彭某平400元。彭某泉同意轮班赡养,但因家产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彭某泉就未在协议上签字。后彭某镇等人将钱款给付彭某平,彭某、王某由彭某平照顾,彭某泉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彭某、王某将长子彭某泉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彭某泉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彭某泉坚称自己不履行赡养义务是有原因的,父母在分配家中的房产和金银时很不公平,把本应该分给自己的部分给了其他子女,自己没有得到多少家产,就不应该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被告按月给付原告彭某、王某赡养费400元,并承担二原告部分医疗费。

      评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女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承与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继承是权利,享受或放弃权利都是法律所允许的;赡养是义务,是必须要负担的责任,不承担义务是要被追责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财产分配不均而减少或免除。(玄红莲)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2-23 10:47 , Processed in 0.033750 second(s), 12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