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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山东诸城市法院创造了中国司法的一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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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1:2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size=14.44444465637207px] ------第39届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论坛山东诸城市徐永和案研讨会专家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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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论坛原则:“法治、正义、公益性、建设性”。
[size=14.44444465637207px]论坛宗旨:以法律解决矛盾冲突,以研讨代替上访,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申冤,以疏导的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协助**化解不稳定因素,帮助民众伸张正义。本论坛以法律为准绳、专家发言不偏袒当事人,以正义为目标。本论坛不承接明显的非正义案件;它以公益性、低成本为手段,以建设性、为当事各方建言为基本任务,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
[size=14.44444465637207px]本论坛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坛(研讨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发布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size=14.44444465637207px]与会嘉宾:
[size=14.44444465637207px]湛中乐,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size=14.44444465637207px]徐昕,著名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size=14.44444465637207px]皮艺军,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专家咨询委员。
[size=14.44444465637207px]张荆,著名学者,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日本法学博士,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size=14.44444465637207px]陈杰人,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副主编,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主编,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主编,《公益时报》主编,《法制周报》总编辑。曾应美国国务院邀请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等学术机构做高级访问学者。
[size=14.44444465637207px]竹立家,著名学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国家行政学院纪检监察室主任,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size=14.44444465637207px]葛磊,著名律师,盈科律师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副理事长。
[size=14.44444465637207px]李秀平,《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总编辑。
[size=14.44444465637207px]扶刚,法学博士,廉政文化网总编,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员。
[size=14.44444465637207px]王占成,著名律师,中同律师事务所。
[size=14.44444465637207px]吕荣武,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size=14.44444465637207px]刘建军,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size=14.44444465637207px]以及经济学博士,人民日报国家治理周刊副总编辑;中国网新闻中心副总监;经济参考报记者;法制日报法治周末记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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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贾淑华:大家好!我是徐永和的家属贾淑华,非常感谢大家,现在我将我丈夫徐永和被诸城市反贪局以反贪栽赃的经过给大家说一下。我丈夫徐永和是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副科长,国家自2012年开始出台鼓励退伍军人、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创业,为他们办理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我丈夫徐永和任职的就业科归口办理这块业务。
[size=14.44444465637207px]赵廷福是该局工伤科科长,他跟徐永和说老家有些搞养殖的农民想办理小额贴息贷款,问是否可以帮助办理,我丈夫就说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因为人社局都有任务,每年贴息贷款别人给贷出去。这次申请贴息贷款的共有三百多户,赵廷福的老家人有18户,都是按照人社局的规定办理了,符合政策规定。在支取贴息款的时候,必须本人带身份证来人社局来领取。但是赵廷福说他们老家那些养殖户都因为忙,没时间来领款,所以可以由他姐夫管廷召代领。徐永和怕赵廷福弄出其他事,就让赵廷福把18个贷款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带上,赵廷福就亲自到财务去签字支取了18户农民的贴息款。后来赵廷福想抽回他签字的18户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徐永和没有允许。
[size=14.44444465637207px]赵廷福支取了贴息款后把徐永和叫到他办公室,拿出一个里面好像装了钱的信封给他,徐永和不要。直到检察机关讯问徐永和时,他才知道赵廷福截留了18户农民贴息款。赵廷福2014年8月11日被检察机关控制后,在12日和13日的讯问笔录中并没有说给徐永和钱,只是说找徐永和帮忙给亲戚办理小额贴息贷款后,送给了徐永和三千元的加油卡。2014年8月13日后赵廷福突然改变了说法,说送给徐永和三万块钱,第一次徐永和没要,第二次是在某天上班前先给徐永和打电话然后到徐永和的三楼办公室送的,而事实上徐永和那时的办公室在八楼。徐永和当时就请求检察机关调取赵廷福说的那天的通话记录和办公室楼道监控录像予以核实,被检察机关拒绝。
[size=14.44444465637207px]徐永和在最初侦查人员数次讯问时,始终是如实供述,没有承认和赵廷福事前有预谋,也没有承认收了赵廷福三万元赃款,他也如实供述了事后赵廷福送给他三千元加油卡的事实。后来诸城检察院侦查员王某、朱某等八九个人轮番上阵讯问,开始威逼和诱供,侦查员用这些话对徐永和进行威胁。他是8月12号被检察院叫去,4月份的时候,检察院一个人给他打电话,问是你这个科办理小额贴息贷款,徐永和感觉事情不好,就赶紧主动把把三千块退给赵廷福了。如果他拿了赵廷福三万块钱的话,他不去退这三万,把这三千块钱退给他吗?确实我作为他的妻子,他没往家拿一分钱,这个油卡我确实知道,但是我不知道是谁送给他的,我跟他一起去退的,知道这个事。他就说你妻子一起退这个卡,涉嫌犯罪,今天就拘留你妻子,让你孩子签字,我儿子上高二,正是高中最关键的一年,他担心孩子,他说再不交代,把警车开到你家和你父母家搜查,让你们邻居看看,要搞得你家败人亡,孩子不能上学,领导已经说了,再不交代就将你送往别的县市审,受罪不说,让你家人不知你死活,让你死也不知道是怎么死的。赵廷福和他姐夫都承认了,赵廷福是主犯,你是从犯,赵廷福判缓刑出去,你态度不好要判实刑,赶紧交代,跟赵廷福沾光就行了,耽误我们一天给你加一年刑。8月24日从早上八点四十到晚上七点,长达十小时二十分钟内他们让徐永和坐在铁椅子上,致使徐永和腿和脚都水肿。因为威逼和诱供没有奏效,诸城检察院于9月11日又将徐永和异地关押至安丘公安局看守所进行审讯,这次诸城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白某亲自出面诱供,威胁说要查徐永和的亲戚朋友。徐永和就是在这种担心老婆孩子受罪、担心父母受刺激、认罪会判缓刑的诱导等不堪煎熬的现实和幻想中,违心地按照侦查员郭某的意思作出了收到三万块钱和事先预谋贪污的供述。后来在我们还没找律师之前,检察院让我退赃款,办案人员跟我说,这三万块钱你退回来,我说我没见这三万块钱,你问问他,他到底放哪里,我好支出来退给你们。办案人员说钱没记号,退了,判刑能轻一些,不退,判得重,我怕他真拿了,因为他没往家拿,我不知道,我不确定,但是为了能判轻一些,我就把这个钱交了,被检察院忽悠了,我这么做,反而成为检察院的证据了,就表明你贪污了这个钱。
[size=14.44444465637207px]我们不懂法律,他是8月12号被检察院叫去的,和他关在一个屋里的人捎话出来,他是被冤枉的,被迫认罪了,让家里人请律师,我们马上请律师会见他。他一见到律师就哭,他说他是被冤枉的,第一次那个律师听了他说的以后,都眼泪汪汪的,没见过这么冤枉的事。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和我妹妹去找赵廷福他媳妇想问问到底怎么回事,他媳妇说已经找好关系了,把十万多的赃款由三人平均一下,每人贪污数额大约是三四万,这样他们都能判缓刑,到时候人出来再把徐永和分担的三万还给我们,补偿我们被判缓刑造成的损失。
[size=14.44444465637207px]竹立家:她说的话录音了吗?
[size=14.44444465637207px]贾淑华:当时录了音,一审开庭的时候,我拿录音笔去开庭,被法院的人查出来了,他们全给删了。
[size=14.44444465637207px]竹立家:你怎么不复制一份?
[size=14.44444465637207px]    贾淑华:没用过那个,不会弄。8月底一位徐永和的朋友请检察院侦查二科王科长吃饭,王某在酒桌上扬言,不管徐永和承认不承认就得定3万至5万。好像这个案子已经铁定了,不管你承认不承认。案件已经转到法院,律师去法院看案卷的时候,检察院的人又去法院把这个案卷重新拍下来,已经转到法院了,他为什么重新拍回去重新查?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9月30号转到法院的,10月23号的时候,诸城检察院二科六七个人又去安丘看守所威胁徐永和,威胁说如果徐永和要翻供的话,就把你老婆抓起来。我写了一份申诉书到公诉科,给公诉科长,他同一监室的人捎话出来,说他是冤枉的,我们才找律师,他身份证、钥匙被检察院扣着,我去拿,我去了以后,他把我弄到讯问室里面,把我的手机、包都扣了起来,然后让我签字,讯问我,问我和徐咏和同一监室的捎话的人是什么人,给你打电话怎么说的,我说我也不知道。他打电话也没说那个人是谁。检察院第二天就去看守所查那个人,又过了一天,他们就去安丘看守所审徐永和,说要翻供的话,就要把你老婆抓起来。一审开庭的时候,徐永和与赵廷福在法庭见面,徐永和问赵廷福为什么要陷害他?赵廷福说,你也别恨我,我也没办法,我是被逼无奈。不知道到底检察院给赵廷福怎么审的他,为什么没给他三万块钱,非要栽赃他?赵廷福是部队转业,从部队转业到劳动局的,赵廷福在检察院交代了很多事,其中他在飞机场部队就贪污80多万,他当时转业回地方就因为在部队上出事了。他在人社局干了十年,在工伤保险科之前在监察大队干科长,他还有其他把柄在检察院手里。二审开庭的时候,他俩又见面了,徐永和说你快说实话吧,明明咱俩没合伙。赵廷福说他被检察院忽悠了,现在没办法回头。一审律师去法院拿判决书时,审判长表示,你们该上诉上诉吧,我们也没办法,有压力。我去找过就业科徐永和同事苗某,她说检察院威胁她,说开除她很简单,让她做假口供。本来徐永和没跟她说这18户不用打电话,直接领贴息款,他没跟她说,但是她说是徐永和告诉她不用给这18户打电话了。还有财务科出纳赵某也做假口供,说是徐永和打电话说的把钱支给赵廷福,实际支取贴息款是赵廷福自己去找的赵某,徐永和根本没为这个事给赵某打电话。我不知道赵廷福非咬着这个事,赵廷福在部队上有事,他自己还开了养殖场,他老婆是老师,他自己是公务员,还包了一片山,他这块资金是不是合法?是不是检察院有他的把柄,非要他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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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竹立家: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讲,一个就是为什么检察院胆大妄为,在这种形势下,强调司法公正,你老公拿三万块钱,判十年,检察院有这么大的情绪,是不是有别的因素在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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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陈杰人:刑事诉讼法有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现在当辩护人提出来,被告人在审讯阶段是被刑讯逼供,被诱供的,但是控方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他曾经做了24小时的同步录像,他不能证明这么一个同步录像,应该就推定他没有同步录像。没有同步录像,他就违反了我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既然是这样的话,应该把辩护人所提出来的被告人称受到刑讯逼供这么一个主张应该支持,否则的话,除非是控方提出全部讯问录像证明他们没有刑讯逼供。就这点来说,实际上法院的判决完全是不讲理的,完全是排除了或者违反了我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基本的规定。
[size=14.44444465637207px]所以认为从这个案子这点来说,看出来当前我们刑事诉讼当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形同虚设,不仅仅是徐永和这个案件深受其害,在很多案件当中都是有问题的。这个状况不改变,法院如果从一开始和控方和侦查方站到一起的这种立场,这种诉讼规则形同虚设,最后损害的是每一个不特定的不确定的未来的一个被告人的权益,这是第一点。
[size=14.44444465637207px]第二点,现在我们即便退一步讲,就算是徐永和收了这三万块钱,如果说这个案件的前提是确实有贷款的事实发生,换句话说,这个赵廷福作为工伤科长,这个案件材料当中能够体现出来,首先是赵廷福提出来要给一些贴息补贴,然后再给徐永和分三万块钱。首先是赵廷福提出这个建议,第二更重要的是这笔钱是什么性质呢?这笔钱实际是符合诸城市政策的规定,应该把这个钱付给这些贷款户和申请户,并且实际上这个案件也能证明,申请户拿到了一部分钱,换句话说,这个申请户拿到这些钱之后,只不过是通过赵廷福的手反过来给了徐永和一部分,那应该怎么认定呢?最多认定徐永和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给人家办了这个应当办的事情之后,得到了三万块钱的好处。这就只能认定他是三万块钱的受贿,而不是构成共同贪污12万块钱,所以这样来说的话,我们发现这个案子当中如果是受贿,那跟贪污这个罪责是远远不一样的。
[size=14.44444465637207px]第三点,这个案件当中有一个主犯和从犯的问题没有分清。你看这个判决书讲了一句话,他说证人苗淑森、宫厚伟、赵秀兰等人的证言虽不能直接证实徐永和与赵廷福合伙预谋贪污犯罪事实,但是被告人徐永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告人赵廷福、管廷召当庭供述及上述证据有机结合,互相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三被告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这个话有点问题,前面虽不能证明合伙预谋贪污事实,后面证明这三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那是证明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呢?这个没有讲清楚,他前后所说的不是一件事情。是赵廷福先提出建议,要通过这种方式拿补贴,最后拿到钱之后,再给徐永和三万块钱掰着花,是赵廷福在这个案子当中是主犯,是首先起意,是组织者,是积极实施者和推动者,而徐永和只是被动收到三万块钱。这个案件即便认为是共同犯罪,主犯和从犯非常清楚,赵廷福应该是主犯,徐永和顶多是从犯。让徐永和对所有的犯罪金额12万块钱来负责,也是不公平的。
[size=14.44444465637207px]第四个,我觉得这个案子就是再退一步说,就算认定徐永和和赵廷福等人共同贪污了这12万块钱,给他们每个人判十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size=14.44444465637207px]虽然我们不讲这个判例的原则,但是我们讲司法的统一。我们要讲基本的公平公正,这样一种判法,我认为应该是不排除法院认为徐永和认罪态度不好,一种报复性的判罚,不排除这种可能性,这是我想对这个案件本身的认定讲四点意见。
[size=14.44444465637207px]另外,通读了这个判决书之后,我觉得这个判决书真的水平太低下。就像我刚才讲的,他前后说的不是一件事情,逻辑混乱。比如说本院认为徐永和、赵廷福、管廷召目无国法,利用被告人徐永和职务上的便利,结伙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结伙”这种词不是法律用语表述,这是政治表述的概念,甚至是**标语式的口号,这个不应该出现在我们推行依法治国这种今天的判决书当中。通观这个判决书,他虽然判罚隐含的逻辑是认为徐永和与赵廷福构成了贪污的共犯,并且徐永和是主犯,但实际上全部的判决书没有一个地方对徐永和为什么认定他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要件是什么,有哪些事实和证据支撑着能够认定他是共同犯罪?没有一个字涉及到,自始至终甚至没有讲共同犯罪这四个字,你连共同犯罪都不提,都没有去讲,他为什么要认定是共同犯罪,最后来了一个共同犯罪式的判罚,这样的法律判决还是一个基本的合格的判决吗?我认为这种判决挂到网上去,是中国司法的一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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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李秀平:我对照我刚刚学到的一些知识,来看这样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办案非常不专业。很多错案它可能有一些是出自有意为之,但是大多数错案还是办案人员从警察到检察官到法官,一路不专业,可能导致这种错案的发生。从这个案件来讲,检察院办这个案子,我看了前面律师关于刑讯逼供有关这部分辩护之后,我就感觉到这个案子是不是有这样一个嫌疑,在现在从上到下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这个背景下,地方检察院是不是要把反腐当成一种运动,他们发现这样一个案子之后,扩大化地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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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扶刚:我本人对这个案子有几点感受。我认为这里面有几个问题,建议地方公检法机关应该认真研究,对这个案子按照法律的要求慎重对待。
[size=14.44444465637207px]程序的问题,证据认定问题和采信问题,到底徐永和三万块钱是真的是假的,他们认定的内在依据和逻辑在哪里?怎么对待当事人对证据认定的这种质疑?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罪名问题,到底是贪污还是受贿?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公开的,第三个是量刑的问题,刚才在座各位也谈到了近期几个大案,最高是15年,还有10年的,这个小案子量刑这么重,到底是什么原因?作为法律来讲,讲究的是公平正义,判一个案子,要对社会起到教化的作用,不能给社会带来负面情绪。徐永和犯罪如果犯法了,公平判决是对的,如果判错,至少不是正能量。
[size=14.44444465637207px]也希望徐永和这个案子在各位的关注下,地方机关应该重视这个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这个案子能够公正合理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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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葛磊:我觉得整个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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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王占成:第一先说案件,他是两块证据,一块是言词证据,我们现在看案子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嫌疑人的这些陈述,所有言词证据拿来分析,即使我们不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也是合不上的,不能相互印证,这些证据,说的对不上。比如三楼还是八楼的问题,比如时间上的节点,它对不上,这是言词证据上。如果我们要是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申请了,他这个证据就更值得推敲了。所谓的言词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闭合,不能证明徐有犯罪,这是第一块,所谓的言词证据方面。
[size=14.44444465637207px]第二个方面所谓的实物证据,书证、物证,针对徐永和犯罪的事实,三万块钱,没有查清楚,三万块钱的去向没有说明白,所有针对徐的实物证据支离破碎,拿出来以后,我们法律人来看这些实物证据,根本没有一点能证实这个钱来了走了,目前来看,三万块钱哪天送的,怎么送的,没有交代清楚,具体用什么装的,搁到哪了,对不上号,这三万块钱怎么花的,走到哪去了,对不上,从这两点来看,最起码这个案件事实是不清楚的,它能证明徐永和犯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应该发回重审。
[size=14.44444465637207px]我们有罪推定的话,这个案子审理有问题,就是主从犯的问题,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控制这个操作过程,钱的支配,钱的发放,赃款的数额等等,都是赵廷福一手策划的。赵的作用远远大于徐,在法院判的时候,最起码应该是第一被告才行,他拿了五万多,我们拿了三万多,整个过程,他找人,拿身份证,签字,所有的手续都是他做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如果列,应该赵是第一被告,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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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皮艺军:关键事实不清,送钱不是三楼和二楼的问题,是三楼和八楼,从记忆遗忘曲线来说,不会相差那么大。
[size=14.44444465637207px]我觉得它的共同犯罪是很难成立的,这里面存在三种动机,他这上面定的是预谋的共同犯罪,预谋这个过程好像没看到有什么预谋的,这是第一种可能。第二种可能,是不是事后有被动受贿,有没有这种可能?第三种,熟人帮忙中间的违规,他里头是有违规行为的,比如贷款户都没有来,徐永和确认这件事情,这种违规对于徐永和来说,可能最后成为一个致命的东西。
[size=14.44444465637207px]第三,程序上存在不公正,询问二人在场和同步录像,可以确认这里面反复出现的各个被告人都存在说被逼供诱供,这种情况是不是有录像可以作证?但这里面没有排除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所以在程序问题上存在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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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徐昕:这个案件非常明显,它事实是不清的,大家都说到这样的问题,事实不清,首先特别关键的一点,是所谓的交钱的地点不清,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疑点,三楼还是八楼?而这样一种疑点是有可能通过视频等实物证据加以证明,不清楚他这个单位有没有录像?
[size=14.44444465637207px]贾淑华:有监控。
[size=14.44444465637207px]徐昕:如果有录像的话,是完全有可能澄清真相的。你不能光叫冤,你必须找证据。我前两天在一个案件中间争取调取视频监控,一般单位保存,他会有一个覆盖,技术上可以恢复的,虽然它被覆盖了,但是技术上是可以恢复的,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size=14.44444465637207px]第二个共同犯罪,这个案件非常典型,即使是构成犯罪,主犯也应当是赵,而不是徐。这样一种所谓共同犯罪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一个犯罪的预谋。在这个案件中间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预谋,这是没有的。
[size=14.44444465637207px]这里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细节,刑事案件必须要注重细节,里面有一个鉴定意见,检察院做出的鉴定意见,检察院能不能作出鉴定意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间自己作出鉴定意见?这是不能作为鉴定意见的,这样一个鉴定意见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他没有职权,而且他的鉴定可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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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张荆:言词的证据,我们在刑诉法中也规定了,它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你肯定要找一个重要依据,光靠言词证据是不能成立的。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多时候言词证据,刚才很多专家提到了,它是前后矛盾的,有很多东西是有出入的,有很重大的瑕疵,这块它没有完全形成一个犯罪链条。我们搞犯罪学的,会分析他的犯罪动机,赵廷福他把责任往外推,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还有他可能分担赃款,这样他的罪行能够轻一些。检察系统希望能够迅速结案,公安、检察都有一个绩效,或者背后受到什么指示,都有可能。赵廷福他不断翻供,他有可能蒙冤,要么可能有恶意或者强压之下一种供认,在整个证据链条中间,缺乏真正的证据考证,而且前后是矛盾的,这个也是重要的问题,言词证据问题有很多对不上的,有逻辑上不合理的,在动机和结果上存在重大瑕疵,我们需要进一步来核实。我跟老皮做犯罪学的,我们讲犯罪学的情景,我有一点疑问,这个瑕疵比较大,比如交钱这一块,我们讲情景犯罪,他肯定避开情景犯罪的可能性来做这个事,如果他是合伙,一般设计情景,他可能会避开公共场所,比如到宾馆吃饭,把这个钱给他,或者把贪污的钱给他,但是他没有回避这个情况,直接到办公室去送钱,这个犯罪情景很奇怪,这个情况可能是不存在的。因为他不符合犯罪一般的常理,假如说他是一个高官,他是一个局长,我是科长,我局长很难见到,只能在办公室见到,我可能放到书桌上,他都是科长、副科长,距离很近,平时说话很随便,在一个公共场所,他直接把钱放在桌子上,从犯罪学上来讲,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里头真还是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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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湛中乐:刚才听了这么多专家,尤其是刑法方面的专家和诉讼法方面的专家提出了很专业的意见,我自己想谈三点看法。
[size=14.44444465637207px]第一,既结合本案,又有点宏观一点的,我的一个结论,这个公权力不能被滥用,不能恣意行使。
[size=14.44444465637207px]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权力被滥用或者恣意行使的话,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而且这种冤假错案的造成,它既会对国家的法律权威有影响,小的来讲,那就是对具体相关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巨大的伤害。甚至有时候对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多少的教训我们都可以看到的。
[size=14.44444465637207px]第三点,我们刑法的目的,它既要打击犯罪,要惩罚犯罪,但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相关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size=14.44444465637207px]要尽可能做到不枉不纵,既不冤枉一个好人,我们也不放纵一个坏人,或者不放纵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size=14.44444465637207px]有的同志可能是违反了一些纪律,有的被无辜的拉进去,一定要以证据作为标准,而不是好像扩大战果,甚至带着指标去弄。有时候明知中间发现是错案,怕现在所谓评估标准,错案追究制,不可逆。
[size=14.44444465637207px]我们希望任何一个案件要做的经得起时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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