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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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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5 13:51: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5-25 09:41:20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郑承茂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七年来,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着各类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涌现,劳动争议审判面临着新情势、新问题与新挑战。记者近期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获悉,该院近两年来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多样,但用人单位败诉的比例依然很高。如何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合理用工,规避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用工风险,营造企业生存发展的良好用工环境,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理性维权?记者通过采访,请法官以案说法,指点迷津。


      一年内未签劳动合同 企业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2013年11月,阿德进入鑫源酒店当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鑫源酒店也没有为阿德缴纳社会保险。阿德于2014年8月6日离职,随后,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令解除其与鑫源酒店的劳动关系,鑫源酒店为其补缴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同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600元,加付赔偿金3400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8月6日起解除,鑫源酒店向阿德支付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7200元,驳回阿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翔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鑫源酒店支付阿德二倍工资差额27200元,并为阿德办理和补缴上述期间内的社保。


      鑫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鑫源酒店上诉称,其一直将餐饮服务承揽给何某管理,直接支付承揽费给何某,因此其与阿德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给阿德发工资的情况,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也不需要办理社保。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阿德在鑫源酒店厨房工作,该工作系鑫源酒店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阿德佩戴鑫源酒店的工作牌,由鑫源酒店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亦由鑫源酒店财务发放工资,鑫源酒店与他人就厨房工作是否存在承揽关系为另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鑫源酒店与阿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阿德自2013年11月5日进入鑫源酒店工作,酒店在近一年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鑫源酒店应支付阿德上述期限的二倍工资差额。


      厦门中院最终驳回鑫源酒店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要求直发社保费 公司构成违法被判补缴


      小杨于2013年10月28日进入成一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一个月;成一公司对小杨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试用期及期满后的月工资均为1320元。2013年底,小杨以“回家过年”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4年1月12日出具劳务费用结算清单一份,称其所有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


      2014年1月21日,小杨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其中要求成一公司为小杨补缴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裁决:成一公司应当依法为小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对上述裁决不服,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思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成一公司应当为小杨办理社保申请,双方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审判决后,成一公司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其上诉称,合同期未为小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是小杨要求把社保费用直接发给其本人。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成一公司以劳动者不同意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要求将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成一公司为小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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