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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沂相关部门有文件比中央要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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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23:4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国办法)2006年40号文件、(苏办法)134号文件关于种子改制、全员转换,到了地方却变成了买断回家。
不行就让警察把你送到局面子里。现在一提到种子公司下面你就会听到(要带多少警察去),人民警察现在不知道是做什么得啦!!!!!!!!!!!11[em16][em16][em16][em16][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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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27 23:43: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杀人犯该枪毙。

杀人犯该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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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7-27 23:48: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国务院加强市监的...

            国务院加强市监的意见    国办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五年多来,我国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地方各级人民**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六)加强种子管理法制建设。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抓紧起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充分发挥法制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八)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九)健全种子标准体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我国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健全国家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制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标准化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强化保障措施。地方各级人民**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地方各级人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等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地方各级人民**要按照本意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市场监管的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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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扎子
发表于 2007-7-27 23:52: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

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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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
发表于 2007-7-28 09:32: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呵呵,还是雪儿厉害啊

呵呵,还是雪儿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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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7-28 21:06: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B]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B][/COLOR]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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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07-7-28 21:10: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鼓励一下,谢谢。种子公司有一...

鼓励一下,
谢谢。

种子公司有一手机尾数是一顺号的那位贵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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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7-28 21:12: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你打不就知道了吗?

你打不就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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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7-28 21:18: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我就是信口一问,没其他意思。再等...

我就是信口一问,没其他意思。

再等半个小时会有一美女和你辩论。请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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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7-28 21:22: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中国看起来有法,其实无法!无奈!

中国看起来有法,其实无法!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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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7-7-28 21:26: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COLOR=red][B]省政府办公厅...

[B]省**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B][/COLOR]
  各市、县人民**,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优劣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五年多来,我省种子产业化、市场化和质量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明显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我省种子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总体还不高,种子市场秩序亟待规范,假劣种子现象还时有发生。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经省**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各级**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在剥离经营职能后,整体转化为种子管理机构,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COLOR]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政企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未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鉴于2001年前后发放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在政企没有分开前暂不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期到2007年6月30日。从现在开始,凡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政企脱钩的种子企业。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政策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继续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对控股。
  (三)认真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种子企业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属于事业编制的原从业人员,自愿或要求从事种子管理和农技推广工作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岗位。[/COLOR]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人员,原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并终止劳动关系。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依法建立健全种子管理体系

  (四)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管理和市场监督,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要按照《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内部管理体制,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五)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要求,根据各地工作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现行规定,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种子管理队伍。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种子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和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六)认真落实种子管理保障措施。各级**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七)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种子市场准入管理和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严把市场准入,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八)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必须符合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标准、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品种广告宣传上对种子主要性状的描述、适宜推广区域要与审定公告一致;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退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九)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对未审先推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大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加强种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强化领导责任。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省**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分管领导牵头,省农业、国资委、编委、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研究确定改革实施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市、县的改革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部门职责,落实配套政策,为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规划和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编制移交清单。国资管理机构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及时接收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企分开企业富裕人员、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各级农业、工商、公安、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
  (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扎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制定改革实施具体方案,提出种子管理改革政企分开时间表,分阶段推进。省农林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通报,及时派出工作督查组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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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7-7-28 21:35: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省里还有补充意见吗?

省里还有补充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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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7-28 21:36: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QUOTE]下面引用由

[B]下面引用由[U]下岗工人[/U]发表的内容:[/B]

省**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优劣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

[face=黑体]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在剥离经营职能后,整体转化为种子管理机构,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face][/COLOR]

整体转化管理机构,并不代表整体的把管理人的身份也转化了。。过去由于经营种子也许需要人才,现在不需用经营了,只需管理,还要这么人么?。。。[/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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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7-28 21:45: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雪儿...

下面引用由雪儿发表的内容:

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在剥离经营职能后,整体转化为种子管理机构,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整体转化管理机构,并不代表整体的把管理人的身份也转化了。。过去由于经营种子也许需要人...

是讨论文件"美女"!在说了没有人就社会吗?没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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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7-28 22:12: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re: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COLOR]人是指企业附属人员.
"**美女"企业附属人员你该能理解吧!
听你口气比周书记要厉害多了官也高多了!所以称呼你"**美女"不要见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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