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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民工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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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16 15:3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高压线下民工触电身亡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16 09:39:42

      法制日报记者黄辉 法制日报通讯员方伟张振伟

      石灰膏厂常年在高压线路区内,供电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导致一起触电身亡的悲剧发生。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方国网江西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桂发共计赔付原告方19万余元。

      2014年1月初,李桂发与彭生达达成口头协议,由彭生达自带工具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负责完成李桂发所有的石灰膏厂铁棚改建工作,完工后由李桂发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根据彭生达完成的面积支付报酬。随后,彭生达叫来其妻刘敏惠一同为石灰膏厂搭建铁棚。在施工过程中,彭生达不慎触碰供电公司架设的经过石灰膏厂上空的10KV高压电线导致身亡。

      事后查明,彭生达在触电事故发生的几日前,还曾邀集其他数人共同为石灰膏厂搭建铁棚。李桂发的石灰膏厂位于供电公司架设的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事发前该厂已生产经营多年。供电公司于彭生达触电事故发生当日,向李桂发书面下达了《电力隐患安全通知书》,但此前供电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上述安全隐患。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彭生达的妻子将供电公司和李桂发一并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生达自备工具,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铁棚的搭建工作,在交付工作成果后领取工作报酬。彭生达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受李桂发的控制、支配,且其还可自行邀集不特定的其他人共同完成工作,证明彭生达与李桂发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应属承揽关系。李桂发明知搭建铁棚的上空架设有高压线,仍向彭生达提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场所,导致其触电死亡,李桂发对彭生达的死亡负有过错,法院综合案情酌定为担责20%。彭生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自身安全,由于彭生达对工作场所内安全隐患注意不够,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酌定为20%。

      对于供电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线路管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对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长期存在石灰膏厂等构筑物未做到尽早发现和及时制止,对触电事故的发生,供电公司存在电力线路的管理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彭生达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造成彭生达死亡主要原因,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失的六成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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