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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棋盘镇大墩村一份数名老百姓宁愿被拘留,也不服赔偿给原告的判决书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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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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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2 16:00: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想了解事情的经过,必须仔细读完下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民事判决书,(2013)新马民初字第0272号的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给予省略。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徐民终字第0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修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得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圣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翠(四)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冉冉(刘中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小广(乔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上十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方(又名王卫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栋林,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晁成龙、金修翠、张守祥、赵秀彩、李得席、王圣娟、郑翠芹、刘玉美、刘冉冉、乔小广因与被上诉人王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市人民法院(2013)新马民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晁成龙、张守祥、李得席、郑翠芹、刘玉美及十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伟,被上诉人王方的委托代理人刘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月1日,原告王方与新沂市棋盘镇大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墩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原告承包村委会土地5.85亩种植果树,承包期为3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部分承包费,并在承包地上种植巨森1号苹果树。2011年2月16日、同月24日,被告方将原告部分果树砍伐,2012年11月,被告方又砍伐了原告部分果树。经原告申请,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王方被被告方损害的苹果树损失价格进行了鉴定,鉴证结论为被损害的苹果树棵数为540棵,该540棵苹果树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98350元,其中540棵苹果树被损坏的直接损失价值为81000元,540棵苹果树被毁坏的未来20年收益损失价值为217350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2000元。因被告方砍伐原告果树,对原告损失未予赔偿,双方为此成讼。
    另查明:1、2012年9月13日,大墩村委会发布公告一份,称鉴于原告未缴清承包费已违约,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同日限原告于十五日内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2、涉案土地现已由被告方耕种。
    原审法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方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原告种植的果树,造成原告的损失,对此被告应予赔偿。庭审中,被告乔小广称其未参与砍树,并提出原告王方在公安机关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被告乔小广一直在新疆未参与砍树,被告金修翠庭审中亦称其丈夫即被告晁成龙未参与砍树。原告王方则坚持认为被告乔小广、晁成龙均参与砍树,经本院对被告金修翠等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审查,被告金修翠曾称被告晁成龙参与砍树一次,被告乔小广亦参与砍树,本院可以认定被告乔小广、晁成龙均有砍伐行为。因被告方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现原、被告均无法明确各被告砍伐果树的棵数,应由十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方以大墩村委会已通过公告方式解除其与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指导被告方砍伐原告苹果树为由申请追加大墩村委会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经审查,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方的砍树行为是在大墩村委会指导下所为的,且大墩村委会作为原告王方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其与原告王方土地承包合同解除问题与被告方砍伐原告果树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原告与大墩村委会的合同解除,该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也应该由村委会与原告协商解决,而不是由本案被告方实施砍树行为,故本院对被告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王方被损害的苹果树棵数问题,原告坚持主张由被告方赔偿540棵的损失,被告方则称仅砍伐200余棵,法院依法委托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害苹果树损失予以鉴定,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论认定原告王方被损害苹果树棵数为540棵,因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现场勘验时,仅有原告一方到场,无被告和其他第三人在场,在现场勘验程序上存在瑕疵,故法院对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被损坏苹果树棵数为540棵的结论不予采信。经法院走访种植苹果的农户及苹果种植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确认原告在5.85亩地上种植的巨森1号苹果树总棵数为409棵(约是70棵/亩)。因原告2013年3月13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时称,其在5.85亩地上种植的苹果树总棵数为625棵,在被告方前三次砍伐后尚余85棵,该85棵是被告方在2012年11月份砍伐的,原告在本案中不要求被告方赔偿该85棵数的损失,属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法院依法确认前三次被砍伐苹果树棵数为324棵(409棵-85棵)。另外,原告王方2012年12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被告乔小广的母亲王圣英亦参与砍伐,但因其年龄大,仅砍伐三、五棵,并称王圣英砍伐的部分应由被告乔小广承担,原告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原告不要求追加王圣英为本案被告,故王圣英砍伐的部分应从被告方砍伐棵树中扣除,因现无法证实王圣英砍伐的棵树(被告方不认可王圣英参与砍树),酌情认定王圣英砍伐5棵,即现法院认定十被告砍伐原告苹果树棵树为319棵(324棵-5棵)。
    对于以上319棵苹果树的价值问题,虽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中关于苹果树棵数认定上存在瑕疵,但其关于苹果树价值的鉴证方法及结论具有科学依据,较为合理,法院认为可以参照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依据该结论,法院确认319棵苹果树被损坏的直接损失价值为47850元(81000元÷540×319),319棵苹果树被毁坏的未来20年收益损失价值为128397.5元(217350元÷540×319)。被告方称未来20年的收益损失属于预期收获,属不定状态,对此不应予以赔偿,因原告与大墩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尚有20年期限,且原告在该土地上种植的以上果树已经实际挂果,现果树被被告方砍伐,且涉案土地已为被告方耕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方的行为与原告果树未来20年的收益损失有因果关系,理应赔偿。被告方虽称原告的果树已大部分死亡,不存在收益,但证据不充分,对被告方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被告方对原告319棵苹果树的直接损失及未来20年收益损失均应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晁成龙、金修翠、张守祥、赵秀彩、李得席、王圣娟、郑翠芹、刘玉美、刘冉冉、乔小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方果树损失176247.5(47850元+128397.5元)。驳回王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晁成龙、金修翠、张守祥、赵秀彩、李得席、王圣娟、郑翠芹、刘玉美、刘冉冉、乔小广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遗漏当事人,应当追加新沂市棋盘镇大墩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责任主体;2、一审没有查清以下事实,包括:被上诉人的具体果树数目,被上诉人的预期损失,以及上诉人分别砍伐的果树数目。请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方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并未遗漏当事人,大队村委会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另外,即使存在侵权行为,我方也可以选择被告;第二,被砍伐果树已经法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一审法院也是依据评估报告作出判决,另外,上诉人所谓的预期收益不能赔偿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果农所谓的没有收益不能对抗法定鉴定报告。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一审是否遗漏被告主体;二、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遗漏被告主体的问题。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方认为十被上诉人违法砍伐其果树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王方并未对新沂市棋盘镇大墩村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王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由于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诉讼,故原审法院未追加新沂市棋盘镇大墩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并无不当。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的问题。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非法侵占,毁坏他人财物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十上诉人客观上实施了砍伐被上诉人果树的行为,造成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虽然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的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无权继续种植果树,但是这是被上诉人与大墩村委会的合同关系,并不能免除十上诉人私自砍伐被上诉人果树的侵权责任。鉴于十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系共同侵权行为,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十上诉人各自具体的砍伐果树数目,且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果树预期收益的事实依据充分,计算方法并无不妥,因此,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上诉人晁成龙、金修翠、张守祥、赵秀彩、李得席、王圣娟、郑翠芹、刘玉美、刘冉冉、乔小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5元,由上诉人晁成龙、金修翠、张守祥、赵秀彩、李得席、王圣娟、郑翠芹、刘玉美、刘冉冉、乔小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祝杰
                                                                                 审判员:韩军代理
                                                                                 审判员:袁涌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瑶
      据原被告张守祥讲述,由于他们几户没有缴纳赔偿款,很多村民已经被强制拘留多次!为什么没有缴纳赔偿款,是他们这几户原被告觉得太冤屈了!?
      第一、原告种苹果的土地,原来是属于他们这几户,后来被村里发包给原告,当时没有经过他们这几户同意。还有就是所得的承包款也没有分给他们!他们认为,如果原告要赔偿,也应该由大墩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
      第二、他们要回属于他们的土地是理所当然的,砍伐苹果树是在他们经过村里和镇里把土地要回后,原告不采取措施,他们才不得不被迫采取措施,不然没法耕种!
      第三、至今日原告看果树的两间房子还有人在居住,还有就是原告还有猪圈在上面。
      第四、可以说,最初大墩村村民委员会和原告所签的合同根据相关法规是无效的!农民承包的土地合同是2027年结束,而原告和大墩村村民委员会鉴定的截止日期是2031年12月31日止。
      第五、这几户原告不能容忍的就是,原告的房子和猪圈还占用他们的土地!这几户强烈呼吁村镇两级相关单位 ,能够尽快给予拆除。
      第六、让原被告不明白的就是,老百姓不懂法,有的律师难道也不懂法律吗?审判长在审理案子的时候,有担当怎么样的较色呢?!值得人民的思考。
      还有就是据原被告张守祥讲述,他们在2014年9月份就委托律师,就这5.85亩土地的事情再次在马陵山法庭起诉,开庭早结束,至今日还没有下判决书。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原被告觉得有必要把这件事情公之于众,还有就是提醒市民们,请律师的时候要注意。
                        2015年1月12日
                                        原被告张守祥等人



    补充内容 (2015-1-13 15:32):

    依法治国的出路在哪里,判决过的很多案件往往都让人无奈,法官真正做到依法办案吗?还是中国的法律太多对于同一个案件,使用法律条款不同,可以判你赢,也你可以判你输,更多的还是折中判决,维护原告也维护被告,悲哀,悲哀,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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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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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09:47: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第五、20年后的损失由他们来赔偿,让他们不可思议,原告违法已经终止。

    第五、20年后的损失由他们来赔偿,让他们不可思议,原告违法已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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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5-1-13 15:01: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围观一下,赚分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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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马扎子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5:31: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依法治国的出路在哪里,判决过的很多案件往往都让人无奈,法官真正做到依法办案吗?还是中国的法律太多对于同一个案件,使用法律条款不同,可以判你赢,也你可以判你输,更

    依法治国的出路在哪里,判决过的很多案件往往都让人无奈,法官真正做到依法办案吗?还是中国的法律太多对于同一个案件,使用法律条款不同,可以判你赢,也你可以判你输,更多的还是折中判决,维护原告也维护被告,悲哀,悲哀,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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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发表于 2015-1-13 16:11: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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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8-2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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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地板
    发表于 2015-1-13 16:30: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color=Red]既然合同都解除了,又何来20年的赔偿。[b][/b][/color]

    既然合同都解除了,又何来20年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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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室
    发表于 2015-1-13 16:39: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赢了也不见得是好事啊,人家不给你就没招了。等执行?你等吧,看看下辈子还有指望没,这辈子只要人家账户没有钱,你是没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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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3 16:43: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赚分,太长了,佩服楼主的耐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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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5-1-13 16:56: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quote][size=2][url=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id=13269718&ptid=1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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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是老百姓伤不起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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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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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10
    发表于 2015-1-13 17:57: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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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_591:}{:7_591:},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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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8-3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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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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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3 18:24: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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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3 18:48: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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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_573:}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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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发表于 2015-1-13 18:50: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断章取义而又堂而皇之!佩服啊,法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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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5-1-13 19:06: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7_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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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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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15
    发表于 2015-1-13 19:57: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楼主你写的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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