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7410|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葛宜兵律师:我的经典案例之劳动争议篇(一)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20:0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本帖最后由 胡律师 于 2015-1-8 12:28 编辑

葛宜兵律师:我的经典案例之劳动争议篇(一)

我作为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既有成功代理的喜悦,也有办案失当的教训,两者都很值得回顾和总结。现选取本人亲自办理的一些成功案例,分类整理,各自形成独立篇章,初步分为借名买房篇、劳动争议篇、交通事故篇、刑事辩护篇等,每一篇将有3-4个自办案例,内容包括案情回顾、办案体会与点评,届时将陆续发表在新沂市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法治专栏,以飨读者、网友。也请各位同仁不吝指教,相互交流,共同探讨,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我愿与各位朋友携手共进。
案例一:杨某与江苏省某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案情回顾】
杨某自1992年起一直在江苏省某化工公司工作,任车间工段长。2006年8月18日15时许,杨某在车间工作时,被设备内溢出的高温物料烫伤,随后被用人单位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肢体严重烫伤。后经新沂市社会和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构成9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杨某工伤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2012年5月15日,用人单位安检部门在杨某所在车间例行安全检查时,杨某与检查人员产生语言冲突,用人单位随即以杨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仲裁。
【办案体会与点评】
新沂市仲裁委认为,杨某向安检人员提出工作意见,被申请人无证据证实杨某辱骂公司领导,即便存在这种情况,杨某的行为也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认定江苏省某化工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江苏省某公司双倍赔偿杨某经济损失等合计10余万元。
江苏省某化工公司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等合计10余万元。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劳动仲裁及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杨某言语冲突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的解除程序是否合法争议较大,从仲裁庭以及法庭调查情况看,杨某的确与安检人员产生过言语冲突,其主要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按时发放职工的生产岗位津贴,其出发点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当时的情况看,在相关领导及同事的劝说下,冲突并未实际发生,也未影响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也不存在杨某辱骂领导的情形,因此,江苏省某化工公司认为杨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不足。
友情提示
本案涉及到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行的认定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所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等方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劳动者的表现,决定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部门。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则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也属于违法解除。

(未完待续)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0 09:5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沙发
    发表于 2014-12-10 16:56: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支持本市资深律师----葛律师

    支持本市资深律师----葛律师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1-5 15:22: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法律咨询的帖子不能沉。

    法律咨询的帖子不能沉。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马扎子
    发表于 2015-1-22 07:55: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支持,希望看到越来越多的,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案例,法律知识1

    支持,希望看到越来越多的,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案例,法律知识1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5-1-10 06:39 , Processed in 0.076416 second(s), 12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