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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遇车祸双双残疾 判赔48万5年难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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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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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10 18:17: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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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吴春林与妻子吴和香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本报讯 2008年,海口一对夫妻在白驹大道遭遇车祸,丈夫左臂当场被砸断,左腿被迫截肢,妻子腰椎粉碎性骨折致瘫痪,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朱某负全责。而朱某仅留下1.2万元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之后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朱某赔偿夫妻俩48万余元,但除了肇事车辆抵偿1.1万元,夫妻俩至今再没拿到朱某的任何赔偿款。因朱某是河南开封人,他们申请将该案委托给河南当地法院执行,但快四年了,法院仍没有给他们明确答复。记者 李美香 文/图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飞来横祸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遭遇车祸丈夫截肢妻子瘫痪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吴春林、吴和香是海口美兰区灵山镇东河村委会外堆村的一对夫妻,儿子听话懂事,老母亲身体硬朗,两口子奔波于文昌与海口之间从事罗非鱼批发生意。2008年,吴春林39岁,吴和香33岁,他们的儿子小渊11岁,一场车祸彻底改变了这个家庭的命运。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2008年4月14日5时30分,天刚蒙蒙亮,吴春林开着一辆小四轮运输车行驶在海口白驹大道上,车上载有从文昌收购来的罗非鱼,马上要送到海口东门市场批发。突然,小四轮运输车被一辆超载的大型货车追尾撞翻,开车的吴春林左臂当场被砸断,左腿受重伤被迫截肢,坐在车上的吴和香腰椎粉碎性骨折致瘫痪。经司法鉴定,吴春林评定为Ⅱ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吴和香评定为Ⅰ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据介绍,当时,120急救车将他们送至医院抢救,肇事司机朱某留下1.2万元就没了踪影,夫妻俩住院3个月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吴和香告诉记者,大部分医疗费是同村人捐款凑的。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起诉索赔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法院判肇事司机赔偿48万余元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同年,夫妻俩将肇事司机朱某及承保朱某货车的某保险公司开封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开庭时朱某未到庭,2008年12月25日,海口美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赔偿吴春林夫妻二人483717.23元,某保险公司开封支公司赔偿12.2万元。2009年2月27日,吴春林、吴和香向美兰法院申请执行,某保险公司开封支公司向他们支付了赔偿款,同时朱某的肇事车辆抵给他们抵偿57100元。因没有发现朱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0年9月16日,美兰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吴春林称,朱某的货车以57100元拍卖未果,抵给他们之后扣除停车费,只拿到1.1万元。因朱某是河南开封人,吴春林、吴和香又申请将案件委托给河南当地的法院执行,美兰法院依其申请进行委托。2011年12月26日,执行裁决书称“2010年11月30日,美兰法院将案子委托给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应当终结本次程序。”于是美兰法院再次终结此案执行。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心急如焚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向法院申请委托执行4年无果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11月5日下午,记者来到吴春林家中。据了解,吴春林失去左臂和左腿后只能单脚跳着走路。吴和香下身瘫痪,只能与轮椅相伴,而上了钢板的腰一到冷天就疼痛不已。车祸还影响了她的听力和视力,坐在她面前的人她也看不清。吴和香说,出车祸时,儿子小渊才11岁,但是很懂事,后来小渊每天都做了饭、倒了尿盆才去上学。今年9月,17岁的小渊入伍当兵,写信回来说“你们好好过生活,我在这很好,你们过得好,我就好。”夫妻俩目前除了一个月300元的低保,就只有吴和香替人编织渔网的微薄收入。“难道就这么算了吗?我们夫妻俩成了这个样子,叫我怎么甘心?”吴春林说,他们对河南当地法院的执行一直心怀希望,但委托执行马上满4年了,他们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由于夫妻俩行动十分不便,申请委托执行的事全部由吴和香的哥哥吴亚泰处理。11月5日上午,记者陪同吴亚泰来到美兰法院了解到,该案由美兰区法院位于灵山镇的灵山法庭审理,也由灵山法庭执行。随后记者又陪同吴亚泰来到灵山法庭,询问承办此案的法官韦王文,河南当地法院是否有函复。韦王文称,要去档案室看了才知道。之后再没明确答复。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吴亚泰告诉记者,他从2011年开始多次向韦王文追问河南当地法院执行进展如何,朱某在当地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收到函复,均没有得到明确答复。韦王文给了他3个河南当地法院的电话,但因他不知承办人是谁、语言不通等问题,电话中也没问出什么结果。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法律链接
    [size=16.363636016845703p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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