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鹊桥屡被诉 法律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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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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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20 12:0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鹊桥屡被诉 法律来规范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4-10-20 09:19:02

      王伟 孙斌

      俗话说“千里姻缘一线牵”。工作太忙、认识人太少、交往圈子小等原因使一些大龄男女为择偶而忙碌,于是,婚介机构应运繁荣起来,与婚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显现。据悉,目前全国有婚恋交友机构4万多家,从业人员达30余万人。如何推进婚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试图从审理的一些涉及婚介纠纷的案件中寻找答案。

      相亲结识“地产经理”被骗12万

      离婚后的张女士看到某婚介公司的广告,决心试一试。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离婚证来到了婚介公司,在支付了2800元服务费后,婚介公司当天就按照张女士的要求为她介绍了一位郑先生。根据婚介公司的资料,郑先生是香港一家地产公司的经理,年薪20多万元,在上海有两套房产。张女士对郑先生的情况很满意,在婚介公司的安排下与郑先生见了面。

      见面后,张女士发现郑先生与自己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双方的感情急速升温,很快就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

      一日,郑先生打来电话告诉张女士:他公司的一个项目需要支付一笔担保金,但他的卡不知道为何在上海取不出现金,希望张女士借给他5万元周转一下。热恋中的张女士毫不犹豫地取出5万元交给了郑先生。此后,郑先生又先后向张女士借了几次钱,虽然数额不大,但张女士起了疑心。她向郑先生提出还钱后,郑先生爽快地答应一周后归还。

      还款日期到了,郑先生却消失了。张女士向警方报案,最终,警方查明郑先生原来不姓郑,真实姓名叫俞某,也根本不是地产经理,而是一名社会无业人员。法院判决俞某犯诈骗罪,并责令俞某退赔张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

      张女士认为,婚介公司工作失误,未能对化名郑先生的人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导致自己被骗。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2800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一倍服务费2800元、赔偿被骗损失12万元。

      婚介公司则认为,婚介公司作为婚姻居间方,已向张女士提供了服务,且介绍成功,婚介公司并没有欺诈行为,不符合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不同意退赔服务费。婚介公司只是验明客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婚姻状况,俞某当时向婚介公司提出由于自己的产业做得比较大,要求婚介公司保密身份而化名郑某。而张女士被骗的款项,法院的判决书已经明确由俞某赔偿,所以不同意张女士的赔偿要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武之歌指出:婚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行业规范,并对服务对象尽到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婚介公司在向张女士介绍结婚对象时未提供该对象的真实身份信息,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张女士服务费2800元。

      对于张女士要求婚介公司赔偿一倍服务费并赔偿被骗12万元的诉讼主张,法院认为,张女士的经济损失12万元,是罪犯俞某的犯罪行为所导致。张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出借钱款,自身未尽到谨慎义务。所以,对张女士要求赔偿一倍服务费和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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