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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我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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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2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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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3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
    谁给我们做主
    有谁知道两座楼之间的楼距到底是多少,我是供销小区的一楼住户,现在有开发商在我窗户前六米处盖车库,请问这合理吗?我们不要通风采光了吗?为什么这样的事能规化通过,难道有关部门真的不知道吗?我们一楼住户今天在市规化局询问此事末果,为什么我们的权力在开发商面前就那么渺小呢?有谁知道这是为什么?这中间难道有什么道道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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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1-23 16:5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沙发
    发表于 2010-8-17 10:30: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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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0-8-17 11:53: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本帖最后由 那年春天 于 2010-8-17 11:54 编辑
    谁给我们做主
    有谁知道两座楼之间的楼距到底是多少,我是供销小区的一楼住户,现在有开发商在我窗户前六米 ...
    guoyaoran 发表于 2010-8-16 22:33

        楼主的帖子牵扯到公民享有“采光权”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原作出决定的规划部门反映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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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马扎子
    发表于 2010-8-18 11:35: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楼主的问题应到规划部门咨询,寻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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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发表于 2010-9-18 02:42: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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