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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尽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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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又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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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5-27 23:33: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马来西亚
我也不信!难道大家都对城管有偏见?
我来说说看! 发表于 2010-5-27 22:20



    我也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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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5-27 23:45: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正常 窑湾城管 夜晚还出来骂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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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5-28 01:21: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南省衡阳市
我就是物流中心的
强烈建议城管局的拿起法律武器,
报警将该妖言惑众、故意诋毁的胡说八道的鸟人拘起来
告他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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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5-28 01:25: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南省衡阳市
回复 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 尽精


    你就胡说八道吧,你要对你所说的话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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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5-28 01:49: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南省衡阳市
这次你要对你说的假话负责任了。。。
查你的IP地址,网警会找到你的,你等着吧,说假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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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5-28 01:54: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南省衡阳市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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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5-28 02:25: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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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5-28 06:17: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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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22 16:3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4
    发表于 2010-5-28 07:39: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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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里常说,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看这话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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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22 12:29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5
    发表于 2010-5-28 07:53: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南省衡阳市
    物流中心也有人管理秩序,楼主要搞清楚这帮人的身份再说是否城管,可不能张冠李戴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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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发表于 2010-5-28 07:54: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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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12-12 14:32
  • 签到天数: 83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7
    发表于 2010-5-28 10:14: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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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巴掌拍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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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发表于 2010-5-28 10:16: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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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发表于 2010-5-28 10:17: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欺软怕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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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发表于 2010-5-28 10:18: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建议公安机关对楼主进行审讯,楼主有暴力倾向,否则将对学校造成危险。
    JSXYLPH 发表于 2010-5-28 07:54



       建议得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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