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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ves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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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江苏 新沂 青年路临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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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7-29 14:20: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个人财产不容侵犯,这是宪法、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在地方却被无情践踏,土地还没收回居然就敢二次出售,这和拿着别人的东西卖钱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政府确实要为公

个人财产不容侵犯,这是宪法、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在地方却被无情践踏,土地还没收回居然就敢二次出售,这和拿着别人的东西卖钱有什么不同呢?如果**确实要为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也应本着“先补偿,后收回”的程序,依法办事。再者,老百姓辛辛苦苦攒钱买地,第一次买地,地方**已经从土地转让中赚了钱;没几年,房子被拆掉还是建商品住房,而房子下的土地二次转让,**又赚了钱。可老百姓却来回被折腾,利益被侵害。**在做关系这么多人利益的决策时却如此轻松随意。更让人不安的是,这种事情在全国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非个案。这怎么能让老百姓安居乐业?

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或者本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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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7-30 13:40: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宁波市

太令人发指了,新沂市市委书记和这些人应该吃不少钱把,自己个个腰包鼓鼓,家产万贯,你看把新沂给搞的,经济后退、民不聊生,政府亏空,想补空档,只能从老百姓身上想钱拉

太令人发指了,新沂市市委书记和这些人应该吃不少钱把,自己个个腰包鼓鼓,家产万贯,你看把新沂给搞的,经济后退、民不聊生,**亏空,想补空档,只能从老百姓身上想钱拉

一个个真该被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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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7-30 23:34: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新沂黑政府 国家政策就是好, 新

                            新沂黑**
                 国家政策就是好,
                 新沂**瞎胡搞。
                 **黑帮相勾结,
                 违法犯罪没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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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7-31 13:04: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百姓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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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8-19 15:53: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省合肥市

{:soso_e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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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8-19 20:53: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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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 14:57: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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