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2023年8月23日 摘录部分内容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原文较长,如果感兴趣可以自行点击链接,查看教育部原文: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 ... 230912_1079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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