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沂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文在gov上未检索到,应该不会与上级指导文件《徐州市市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有较大差异。
2018年1月20日实施《徐州市市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部分摘录如下:
[size=18.6667px]第十三条 对经验收合格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新建住宅区所在地区人民**监督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将相关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等材料一并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 [size=18.6667px]第十四条 区人民**对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模、位置等有异议的,可到规划部门进行核实确认,规划部门应给予协助配合。 [size=18.6667px]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交付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size=18.6667px] [size=18.6667px]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size=18.6667px]应当[size=18.6667px]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size=18.6667px]进行使用[size=18.6667px],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抵押、出租或改作它用[size=18.6667px]。擅自改变服务用房规划用途的,由所在地区人民**安排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size=18.6667px]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size=18.6667px]。 [size=18.6667px]老旧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向民政、发改部门立项报批时,实行承诺制,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作出不挪作它用的书面承诺。 [size=18.6667px]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应统筹考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运营管理,除基本水电费用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向运营机构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size=18.6667px]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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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22-8-7 10:04):
《徐州市市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http://www.xz.gov.cn/002/002002/ ... 0-92793dcb29e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