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1079条 我曾着眼于《民法典》第1077条,剖析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而在上一期中,我们也提到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互为补充。我们将紧随上一期的步伐,继续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变动。那么,问题来了,《民法典》中关于诉讼离婚制度有啥改动呢?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条条文是诉讼离婚的裁判规则,从基本内容来看,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但也是有所变动的,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条文来说,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诉讼离婚要坚持调解为主。单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找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应当先进行调解,这叫调解先置程序。 第二,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如在此情况下,调解无效,则将准予离婚。 第三,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有五条,其来源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已将相关内容附在正文下面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往后翻看。 第四,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定是着眼于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就已经另有结婚的打算的情况。且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成了缺席判决,故而应当准予离婚。 第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新增的制度,是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其与登记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相配合。由此也可见得,离婚制度在《民法典》中都提高了门槛。 看到这里,小编有话说。为什么要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样一个制度呢? 曾经有一个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男方先后到法院起诉了6次要求离婚,老人的子女也赞同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由于每一次女方都不同意,法院考虑到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情况,结果每一次都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在名义上勉强维系着婚姻关系,但早已是名存实亡,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已没有夫妻感情。此次民法典增加这一规定,无疑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给法院在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情形中又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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