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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卢国会,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江苏省新沂市人,身份证号:320326196705067056,住江苏省新沂市时集镇敬元村东朱组30号,联系电话:15190706956。
在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设法治中国,依法执政的今天,作为几十名农民工的代表,我怀着无比绝望和悲观的心情,反应一起严重侵害我们农民工权益的事实,我保证我反映的材料客观真实,绝对没有诋毁,污蔑任何单位和个人,恳请领导们能给我讨回公道。
事情大概经过
2012年,经人介绍,我承揽了浙江人汪海衡建造的厂房 、附属设施等工程,工程竣工交付后,汪海衡欠我们农民工劳务费,材料款等200余万元,经我们多次催要,一直没有给付,汪海衡表示无力给付期间经常不接电话,行踪不定,经过我和其他工友多次寻找,终于在2013年见到了汪海衡,我们就继续向他讨要工资等,王海衡和我们说有个叫王大芦的,他们协调好,把欠我们的款转给王大芦,由王大芦给我们付款,经过三方结算协商,我们同意了,此方案2013年4月20日,王海衡分两次将其对王大芦享有的债权195万元转让给我抵工程款,对此,王大芦书面认可并出具欠条,王大芦表示新沂开发区还欠他几百上千万没给,叫我们不要担心,钱马上就会给我们了,但是我们多次找他要款,他以种种理由拒不给钱,实属无奈,2016年我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2月5日申请冻结了王大芦在沭东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审理过程中新沂人民法院以该案王大芦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裁定驳回我的起诉。2018年我再次起诉,2018年4月10日,新沂市公安局就本案给新沂市人民法院复函表明-“(2016)苏0381民初758号案所涉案款不属于王大芦非法吸收资金范围,该款性质为工程款,农民工工资。2018年4月18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81民初968号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大芦向我支付195万元,判决后,王大芦却与儿子王奔共谋以该工程是他儿子王奔承包为由,让王奔提出异议,2018年11月2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奔的异议。在诉讼期间,王大芦及其子王奔让他人转告我,“叫我死了这条心,他们公检法都有关系,会让我一分钱都拿不到,你看王大芦涉嫌集资几千万,一天罪也没受过,不照样取保护神,天天在外地做生意,你能怎么了他…”但是我想到身后还有几十口农民工,眼巴巴地等着这笔血汗钱养家,想想他们起早贪黑的工地上出苦力,我实在于心不忍,不敢,也不能放弃,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法律是公正的,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新沂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沂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迅速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提款裁定书到新沂市锡沂高新区管委会财审局,裁定在该单位接到裁定书后,三日内到人民法院履行,12月17日财审局工作人员签收裁定书,并在送达文书上署名协助履行1108657元,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和领导汇报后三日内汇款。到期后,新沂市人民法院告知我款项被新沂市公安局以涉嫌集资款冻结不能提取,这让我感到无比震惊和绝望,2016年我查封该笔款项至2018年期间经历了几次诉讼,新沂市公安局经案大都知道,我起诉王大陆,在这期间他们都没有异议,偏偏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我申请执行的时候,竟给锡沂高新区管委会送达冻结通知书,这背后是否存在违法操作的嫌疑?为此我们去找到王大芦案件承办人汤宜松警官,他明确告知我们这是上级机关叫冻结,再去找他就要法办我们,我们一介草民,不敢在公安机关面前提出质疑,无奈之下,我不得不和几位代表去上级机关反映事实,以上种种反常的措施,后面到底隐藏的是什么?权利真的大过法吗?新沂市公安局就同一笔款项,在2018年4月10日给法院复函,明确载明不是集资款,在法院执行提取即将到期的最后一天,却下达一个内容,相反的冻结通知书来冻结100万元,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我领取这笔款项。这不仅让苦苦等待几年的农民工兄弟们不能接受,这更是对法律的藐视,以上种种反常行为,让任何人都无法接受,背后的不法行为,更让人怀疑!
尊敬的领导,我以上反映的全部是事实,没有任何夸大隐瞒,而且均有新沂市公安局,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如有诬告不实之处,我愿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农民工:卢国会
吴国江,王立早,马士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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