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楼
发表于 2018-12-18 14:43: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这个寒冬不好过,138户居民将露宿街头 ----江苏省新沂陶瓷总厂纪实 最近,笔者发现,经常有大批人群聚集在新沂市市政府、信访办、新沂市钟吾路一处办公楼门前及
这个寒冬不好过,138户居民将露宿街头 ----江苏省新沂陶瓷总厂纪实 最近,笔者发现,经常有大批人群聚集在新沂市市**、信访办、新沂市钟吾路一处办公楼门前及新沂市藏圩小河与徐海路交叉口,为此,笔者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笔者刚到新沂市藏圩小河与徐海路交叉口,发现有陌生人要来采访,都一起围观上来,笔者问:您们天天聚集在这里做什么的? 一位50多岁的中年妇女:我们这里要实行强拆了,赔偿很少,又不给安置,我们天天都在上访,还没有结果。 另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指着不远处的公告牌说:您先看看公告吧。 笔者顺着他手指的方向来到公告牌前,公告上这样写着: 公 告 原陶瓷总厂职工宿舍区住户: 2007年4月原陶瓷总厂被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厂职工集体宿舍属于破产资产。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将对原陶瓷总厂职工集体宿舍及自建建筑物等进行拆除,请各住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到墨河街道动迁指挥部(墨河街道琅墩村部院内)按该地块公示的补偿方案结算补偿款,腾空房屋并搬离。逾期不搬离的,室内物品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各住户承担。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13日 盖章单位为:江苏省新沂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 新沂市墨河街道办 另一个是:新沂市陶瓷总厂职工宿舍拆迁补偿方案 一、 自建房补偿: (一) 房屋补偿: 1. 在原陶瓷总厂厂区内使用的土地上经厂方批准职工自建房屋合法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给与补偿; 2. 违法建筑物根据建筑结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交付房屋的,可给与300-600元/m2的材料费,超出规定时间不予搬离的,不予补偿并组织拆除。 (二) 附属物及各类补助标准: 1. 装饰装潢打包按合法面积380元/m2,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 搬迁补偿:合法面积25元/m2,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 临时安置补助:合法面积10元/m2.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4. 误工费:1000元/户; 5. 室外附属物按徐政发(2011)60号文件执行。 (三) 住改非性质房屋的补偿 住改非房屋的认定及补偿标准按新政规(2017)5号文件执行。 (四) 搬迁奖励方式: 对主动配合搬迁的给与提前搬迁奖励,1-10日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离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与200元/m2奖励;11-20日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离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与100元/m2奖励;21-30日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离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与50元/m2奖励;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二.集体宿舍补偿: (一) 附属物及各类补助标准: 1.装饰装潢打包按合法面积380元/m2,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搬迁补偿:合法面积25元/m2,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合法面积10元/m2.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4.误工费:1000元/户; 5.室外附属物按徐政发(2011)60号文件执行。 (二) 搬迁奖励方式: 对主动配合搬迁的给与提前搬迁奖励,1-10日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离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与200元/m2奖励;11-20日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离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与100元/m2奖励;21-30日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离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与50元/m2奖励;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2018年11月29日 加盖的公章模糊不清 笔者看后,感觉这些公告没有什么不妥.身旁一位白发苍苍的老者向笔者讲述了其中的缘由:我们厂始建于1975年3月15日,是一家轻工系统全民制国有中型企业,下设:原料分厂、一分厂、二分厂、三分厂、四分厂、匣钵模具分厂、机修分厂、研究所、壁画研究室、烤花分厂、钟山丝绸厂、石粉厂、长石矿、瓷石矿、建筑瓷厂。 我们厂拥有职工1400多人,占地面积283682平方米(不含建筑瓷厂、踢球瓷石矿区、城岗长石矿区),注册资本463万元,实际资产达3000多万元。 由于产品不对路,领导人腐败,导致企业20年前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直至2007年4月宣告破产。 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是陶瓷总厂在二三十年前用职工福利基金盖的房子,是通过厂务会研究制订分配方案,职代会同意,报名、审核、公示、抓阄的形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的,它既是福利房又是奖励房,因为分房条件中有一条是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 起初几年陶瓷厂向我们收取租金及水电费,后来有房改政策后,我们向厂里要求房改,当时一把手厂长兼书记的索祥中说:您们住的房子本身就是分配给您们的,就是您们的,要什么房改?厂里一直在欠你们的工资,怎么可以再要您们房改费呢?因此我们这些房子就没有进行房改,也就没有获得房产证。从此以后,厂里也就不向我们收取租金及水电费,默认这些房子属于我们个人所有。 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将水、电户头更改在自己的名下,自己缴纳水电费,从来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提出过异议。 这些房子平时的维修、维护、添置更换门窗、屋顶防水、道路铺设、下水道疏通都是我们自己处理的,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出资和帮助。 一个怀抱婴儿的中年男子说:虽然我们所居住的房子没有通过正式房改,没有获得房产证,但是根据1996年8月29日财政部 财工字[1996]226号文《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项第二节“公益福利性设施。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 及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23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宜,向职工出售。”等有关规定,也应该先将这些房子出售给我们后再做处理。更何况我们所住的房子有厂领导的默认及二三十年从来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拥有权提出异议。 一位拄着拐杖的老者向笔者叙述: 陶瓷厂对房子处理有先例:20年前宋振东在离开新沂时,陶瓷厂用2万元将其房子买回。这房子也是陶瓷厂花钱建的,也和我们一样是分给他住的,如果厂里不承认这房子属于他个人的,为什么要花钱买回?而不是无偿收回! 还有一个,一轻公司在撤销时分配给陶瓷厂几套住房,后来该房拆迁时赔偿款都是居住者(杨振亚、汪建民、周新光、于建民、谢平、刘玉楼….)所有,陶瓷厂没有向他们要一分钱。 我们要问:同样都是陶瓷厂分给的职工住房,为什么他们住的房子是自己的,我们住的房子就是公家的呢?明明是职工宿舍,怎么一下子变成集体宿舍了呢?哪家集体宿舍是一家一户的?二三十年前赔他们两三万元,到现在不陪我们一分钱!也不给我们安排住所,还要强拆我们的住房,法理何在!天理何在!想让我们冻死在市**门前吗! 周围的民众听了老者的话,群情激愤,甚至有些人要做过激的事,被大家劝阻。 一位中年妇女说:陶瓷厂破产前设备、原材料库存很多,您现在到厂里看看,这些东西还有吗,**花钱安排人看厂,这些财产都给看没有了,他们那是看厂,他们都在监守自盗,他们将厂里的东西偷的偷,卖的卖,墨河派出所曽接到报案,力逼厂里看守人员将头厂里的东西归还给厂里。 一位老者:何止这些,还有好多名人字画都被他们拿回家了,价值好几百万呢。我们将此事反映到**也没人管。 笔者随这些人来到陶瓷厂厂区,发现一片狼藉,到处都有被拆除设备留下的痕迹,他们一一向笔者讲述,破产前,这个地方原来有球磨机,这个地方原来有好多窑车,这个地方有上千只铝托盘,这个地方有车床……..,现在都不见了,那里去了?国有资产就这样流失让人痛心! 眼看这么多资产流失不去追究,还要与我们这些为陶瓷厂贡献过青春和一生的老人挣这点房产! 我们这些住户,在陶瓷厂工作时,每月只拿一两百块钱,就这些钱还时常不能按时发放,有的至今没有领到,住在这四五十平方的房子里,苦啊,有谁知道,没有积蓄,搬迁赔偿再少,不给安置,您让我们到哪里栖身,真让我们露宿街头,等着冻死吗! 笔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目前此事,新沂市发改委正在积极协调,暂时还没有结果。 要相信**不会让一个人露宿街头,也不会让一个家庭因此变为贫困户,**不与民争利是我党一贯遵守的原则。 笔者会为此做追踪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