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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传销活动一方是否在离婚诉讼为有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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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6-9-12 15:3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陈某,女,32岁,中专文化,职业(心电图执业医师),湖南人永州祁阳县人,2013年秋,陈某为另图发展,从老家博雅民营医院辞职,到浙江台州发展,被一家大型民营医院录用,次年从助理医师,考取执业医师资格,2015年秋,陈某被家乡一女友骗至武汉市汉口区从事传销(即1040工程也称纯资金运作、虚拟经济连锁经营等),交了69800元入会。与传销男女成员一起合租套房居住。
    家中丈夫知道后,多次联系陈某,要求回家重新回到医务岗位或只要不传销到哪医院都行。老父亲不远千里来到武汉看究境,但六十老人哪经得起传销人员洗脑,什么正当生意,国家支持的1040工程,交税的等等。老父满意回家了。
   之后,陈某几次更换手机,不让太夫联系上,后丈夫了解陈某拉表妹为下线,知道陈某手机号和大概住地,丈夫带着十岁孩子,来找他,她先是躲着不见,后免强见了,要求丈夫回家带好孩子,她在武汉奋斗2-3年,发大财后回家。无论丈夫孩子如何肯求,陈某象铁石心肠。
   丈夫绝望,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诉请:一是离婚,二是孩子判归父亲抚养;三是要求妻属于有过错一方,违法从事传销,无当正职业,不利抚养孩子,家中财产尽归男方。
   各位专家,你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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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9-18 14:21: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2016.9.15日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案:家中女方陪嫁物及其个人物归女方,其他财产归男方,鉴于女方从事非法传销行为,不利于抚养教育孩子,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

2016.9.15日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案:家中女方陪嫁物及其个人物归女方,其他财产归男方,鉴于女方从事非法传销行为,不利于抚养教育孩子,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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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0-26 12:31: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昨晚多几分钟的准备,今天少几小时的麻烦。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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