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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别拖沓谨防过时效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10-26 09:15:54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 彦明
“曾经有一份真挚的感情摆在我的面前我没有珍惜,等我失去的时候才追悔莫及……”《大话西游》的这句经典台词大家都耳熟能详,正所谓艺术来源于生活,其实我们生活中的种种权利也都是有行使的期限的,这在法律上有个专业的名词叫做诉讼时效,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再想行使权利那就有点难了。但是如果能掌握一点关于诉讼时效的知识,我们也就不用害怕权利会过期。
被撞两年多才想起去起诉
2012年7月20日,赵某骑摩托车外出时与开汽车的朱某发生碰撞,赵某受伤后随即入院治疗。赵某后来才知道,撞他的那辆汽车其实并非朱某所有,实际上汽车的主人是金某。
不过,赵某一直没有提起诉讼,直到今年1月,赵某才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和金某汽车所投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如今,距离事故发生已经两年有余,赵某这时才起诉,是不是已经失去了胜诉的权利呢?
经过浙江省嘉兴市海盐法院的审理,赵某获赔了1.8万余元。那么,为什么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呢?
■ 以案释法
索要车辆保单引诉讼时效中断
原来,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赵某曾在2013年7月初及2014年春节前后找过金某索要涉案车辆保险单,用来处理事故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后来保险索赔未果,才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赵某找车主的这一小小的举动已经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这意味着,事故虽然早在2012年7月就发生,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却应从2014年春节前后赵某找金某的这个时间点重新起算。因此,当赵某在今年1月份起诉到法院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车祸后未起诉寻求交警帮调解
无独有偶,2012年8月,蔡某也曾出过一场车祸,并且也是今年上半年才起诉到法院。庭审中,作为被告一方的郑某辩称,蔡某的最后治疗时间是2012年12月,此后一直没有治疗记录也没有鉴定结论,自己也从来没有收到过蔡某的赔偿要求。
那么,蔡某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不是早就超过了呢?
实际上,法院还是支持了蔡某的诉讼请求。原来,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蔡某曾多次要求交管部门组织双方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交警队也曾于2013年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而蔡某最近的一次通过交警队向郑某提出赔偿请求是在2014年下半年。
■ 以案释法
调解同样可致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对此案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本案中,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是其法定职能,因此蔡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向交警部门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该案的诉讼时效中断。
法官表示,诉讼时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1年。
但是,因为有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不是从事故发生开始只要超出诉讼时效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还需要依个例来判断是不是有中断的情况。其实,从上述两个案例都可以看出,不管是去找当事人还是去找相关中间单位进行调解又或是向法院起诉,总之在事故发生后我们一定要有积极处理的态度,要主动有所作为,并注意保留维权的相关证据,这样就不用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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