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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中国式过马路”出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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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21:3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市

     相信很多人对“中国式过马路”都有所了解。所谓“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行人闯红灯的现象很是平常,特别是随着当前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为了争那一分一秒,闯红灯现象不断发生。那么,行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该谁担责?行人闯红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法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法律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沪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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