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在枝头您好: 经查询,您的叔叔王庚法(王更法)同志确属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在《江苏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图片附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烈士褒扬系统中均记载如下:王更法同志,男,原唐店公社龙河大队龙沟人,新四军九旅骑兵连班长,1944年泗阳县归仁集战斗牺牲。 您所咨询的三个问题分别回复如下: 一、民函〔2013〕247号《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如您所述王更法烈士无直系血亲可作为持证人,故无法换发烈士证。但您可至民政局优抚科复印《江苏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加盖民政局公章后亦可作为烈士身份证明使用。 二、《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我市现行定期抚恤金标准为:烈属(烈士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1502元/月,烈士子女(年满60周岁且无工作、无收入来源)270元/月。您为烈士侄子,不能享受烈士遗属相关待遇。
三、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所需材料如下:
1.原持《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其它依据。 2.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3.村、镇两级开具的持证人与烈士的关系证明。 4.符合持证人条件较多的需要提供:父母(抚养人)、 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后的书面协商结果。 5.《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一份(烈士家属到民政办公室领取)。 6.烈士证书丢失的要丢失声明、持证人更改的要更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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