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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城遇车祸为上班还是为回家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7-21 08:02:37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杨森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那么周一凌晨,在看望父母的归途中发生车祸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亡)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审理后,认定白班员工在凌晨遭遇车祸,即使是跨城市归途,也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2012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市民林斌和妻子张莹去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看望父母。7月2日凌晨1时20分许,林斌乘坐张莹驾驶的轿车返回乌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林斌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莹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林斌于2008年8月4日跟新疆某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林斌从事监理工作,每天工作7.5小时,每周一至周六工作。
2013年6月,张莹向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林斌工伤(亡)认定申请,张莹称:“林斌为了赶单位晨会,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死亡。”随后,张莹向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林斌与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年8月1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9月,人社局向张莹开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地产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对此,地产公司称,发生车祸时林斌既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也不是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应当不予认定工伤。人社局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莹不服,向乌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经查明:2012年7月2日是星期一,林斌除开晨会外,公司没有给他安排其他临时紧急性的工作任务。乌市**于2014年12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莹不服,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张莹认为,7月2日是上班日,林斌从父母家返回工作地途中发生车祸,发生事故时,应属于“上班途中”,“如果不上班,林斌不会深更半夜赶回乌市”。
地产公司则认为,上班时间是10时,而不是凌晨,只有“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所以,林斌不是在上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近日,乌市新市区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驳回张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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